【抽脂攞命】死後三年 醫生始被控誤殺 美容立法歎慢板成主因
一宗發生於2014年的醫學美容事故,32歲拉丁舞導師李嘉瑩在接受抽脂療程後死亡,事發後三年多,執行療程的關姓醫師始於昨日(13日)被警方落案控以誤殺罪,用三年時間等來一個還死者公道的機會,對死者家屬來說無疑是折磨。這種折磨源於香港目前仍未有立法規管醫療儀器,亦對操作儀器的人員無資歷要求。
其實自五年多前DR醫學美容事件起,社會上要求規管醫學美容療程聲音日漸增加,惟醞釀多年仍未立法,去年底當局提交立法會的《醫療儀器條例》立法建議,亦因業界反對,而抽起了管制操作儀器人士的部份,遲遲不立法,是否反映了政府側重業界利益多於看重市民的性命?
拉丁舞抽脂後死亡的案件,並非第一宗引起社會關注的醫學美容事故。2012年,有4人在「DR醫學美容」接受培植聲稱可治癌症的CIK細胞療程後不適,其中1人死亡,2人殘廢。死者陳宛琳在療程後24小時內出現敗血症休克,延至7日後死亡。2017年底,DR醫學美容集團負責人周向榮被法院裁定誤殺罪名成立,重囚12年;次被告、實驗室技術員陳冠忠被判囚10年,是本港首宗因醫學美容事誤殺案。
時任食物及衞生局局高永文曾嚴辭批評DR醫學事件「毫無疑問是醫療程序」,承諾會盡快就如何區分美容服務及醫療程序有所定案,惟至2018年的今天,高局長的承諾仍未兌現。
業界反對政府即「縮沙」 美容業繼續「無王管」
在香港現行法例中,仍未就「醫療美容服務」有清晰的定義。截至2017年年底,消委會共收到192宗涉及高能量及入侵性美容療程投訴,縱然消委會多次建議當局盡快立法規管美容業,保障市民的性命,而政府於2017年初,亦的確有向立法會提交《醫療儀器條例》立法建議,建議包括所有進口的醫療儀器均須註冊、並按儀器的風險程度分四級訂定使用管制,最高級別的儀器需由註冊醫護專業人員操作,其餘幾級則分級別需由註冊醫護及受政府認可計劃培訓的人員操作或監督,只有第四級屬無管制。
但美容業界由2012年至2017年間,多次發起集會反對規管,並批評建議會使大部分無錢聘用醫生執業的美容院結業,影響逾萬從業員生計後,政府隨即妥協,抽起規管操作人員的部份,務求「斬件」通過規管美容儀器的條例。政府表示這部分短期內難達成共識,故建議先不為操作美容儀器人士設限。此舉尤如為美容中心打開一道缺口,實際上對醫學美容療程中的執行者仍然未有監管,變相無法保障各醫學美容療程的質素。
經年調查始得結論 難為死者討回公道
在未有法例的配合下,醫學美容事故中的死者家屬及受害者均很難討回公道。以DR醫學美容案為例,死者在2012年離世,法院至5年後才裁定案中首被告及次被告誤殺罪死入獄,第三被告的裁決則需要重審。死者丈夫楊先生曾在記者會上表示:「非常難過⋯⋯諗起太太好心痛⋯⋯呢幾年感到身體好疲倦⋯⋯要身兼母職、照顧仔女⋯⋯同埋工作⋯⋯」。
而今次的抽脂致死案,雖較DR醫學美容事故遲兩年發生,惟調查進度未見改善,雖然關姓醫生在事發後被控違反《危險藥物條例》,沒有按規定記錄共165支麻醉藥飈替啶(Pethidine),但經審訊後脫罪,而落案被控誤殺罪則需延至三年多後的今天,未知審訊過程需時多久。
上述兩宗案件或許意味著,一日未有法例的規管,消費者的性命和健康都得不到保障,當局亦難以遏止醫學美容相關事故持續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