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修工圖姦親女罪成 官斥被告以女兒作洩慾工具可恥 重囚12年
六旬裝修工多次非禮和企圖強姦親女,女童憶述自11歲起被父親強姦,她怕報案會變成孤兒才一直啞忍。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1項非禮及3項企圖強姦罪成,法官指被告見女兒無依無靠,將她當成洩慾工具,行為十分可恥,亦對女兒的人格發展有重大不良影響,為顯示社會對強姦親女的厭惡,重判他入獄12年。
被告現年60多歲,從事裝修工作,他原本被控非禮、強姦等7項罪,其中兩項非禮罪是指控被告在女兒4至6歲時用手指插入她陰道,其餘5罪則發生在女兒11至13歲期間,被告涉強姦她。陪審團早前裁定被告1項非禮罪和3項交替的企圖強姦罪罪成。
女童患嚴重創傷後壓力症
受害女童的創傷報告顯示,女童有嚴重的創傷後壓力症,而且有幻聽、幻視、感覺靈魂出竅等問題,心理專家將女童的心理問題歸咎於她年幼時受性侵的經歷。辯方律師則指,女童出現妄想症的症狀,而且仇視成年人,感覺被人逼害,難以憑報告斷定女童感受到的傷害是否真實存在,女童的心理問題有多大程度由被告造成亦存疑。
辯方建議只囚6至7年
律師續指,本案唯一較嚴重的情節是父親企圖強姦女兒,以及女童11、12歲起便遭性侵,被告在性侵過程中沒有施以身體和語言暴力,亦沒有出言威脅女童,希望法庭考慮案例,判被告6至7年半監禁。
肯定被告曾企圖強姦女兒
法官黃崇厚判刑時稱,雖然陪審團不能肯定被告曾用陽具插入女兒的陰道,裁定他強姦脫罪,但可以肯定的是被告曾企圖強姦女兒,用陽具侵犯她,即使女兒仍保完壁之身,對她的傷害亦非常大,罪責不比強姦輕多少。
斥被告把女兒作洩慾工具
黃官又嚴斥被告視女兒為洩慾工具,由於女童完全依賴被告照顧、養育,在香港可謂「舉目無親」,女童期望可得到愛護,卻反而在理應感到安全的家裡遭父親性侵,被告的行為十分可恥,亦對女兒的人格發展有重大不良影響。雖然女童的心理問題不一定全部由被告造成,但被告對女童的傷害毋庸置疑。
黃官指兒童的心智不成熟,容易信人,亦易被人傷害,法庭有責任保護他們,以及表達社會對此類罪行的厭惡。被告強姦年幼親女,屬違反誠信,應判阻嚇性刑罰,最終以8年監禁為量刑,考慮一系列加刑因素後重判被告入獄12年。
案件編號:HCCC20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