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海外版談公民抗命 饒戈平:只有少數案例獲刑事豁免
「雙學三子」終極上訴成功,案件除了令日後「涉暴力非法集會」遭判刑可能性增加,而判詞論及公民抗命的原則,亦將影響香港法律的發展。
內地學者、《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饒戈平今日在《人民日報》海外版發表署名文章,也談公民抗命,批評有人認為言論和表達自由構成公民抗命的權利基礎,把二者混為一談,甚至視公民抗命為某種憲法權利。
他認為,公民抗命屬於極少數例外,實踐中不一致、法理上也存有爭議,遠未構成一種普遍人權,不可與言論自由相提並論。
身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又在文章指出,在各國中,只有少數案例表明,以不服從行為、違法行為抗議類似於種族歧視這樣的被社會多數公認的惡法,才能在事後被以「公民抗命、違法達義的名目」豁免於刑事處罰。
他認為,公民抗命實屬法律實施中的個別例外,遠未能形成一般司法實踐,很難說已經成為一個被普遍接受的法律概念,未可輕易確定為一種普遍的公民權利,「否則整個法律大廈就難免有傾覆之虞」。
饒戈平亦指,有人認為言論自由、表達自由構成公民抗命的權利基礎,把二者混為一談,甚至視公民抗命為某種憲法權利,這一說法恐怕很難成立。
他解釋,言論自由、表達自由是一項受國內法和國際法保障的基本人權,「有確定內涵」,可以普遍適用;而公民抗命屬於極少數例外,實踐中不一致、法理上也存有爭議,遠未構成一種普遍人權,不可與言論自由相提並論、混淆起來。他又覺得,況論自由並非可以「肆意妄為、無法無天」,而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不得超越或違反法律。
饒戈平認為,倘若將公民抗命說成是言論自由,其意圖既想為公民抗命的違法行為披上合法外衣,也會使言論自由蒙上肆意違法的不良形象,很難認為是一種嚴肅的法治精神。
他又重題2014年佔領運動為例子,指「佔中」的直接目標是對抗和否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普選的831決定,他認為,「佔中」首先將矛頭對準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直接挑戰其憲制地位,否認其不容置疑的職權及決定的法律效力,從而將自己置於同憲法相對抗的地位,因為正是國家憲法規定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饒戈平亦認為,「佔中」所反對的831決定的內容,完全是依據香港《基本法》第45條做出的,其正當性、合法性均來自於基本法,「反831決定其實就是反《基本法》第45條」,在「佔中」者又將自己置於同香港憲制性法律相對抗的地位之下,饒戈平指,難度質疑規定香港普選的《基本法》第45條是惡法,他相信,要質疑的是「佔中」的正當性和合理性。
饒戈平尾段指出,在香港實施「一國兩制」,必須以法律為保障,保證法律公平正義的適用則是維護法治的必要措施。維護香港法治,不僅僅要依靠香港本地法律,還必須嚴格按照憲法和基本法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