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偵破上水及元朗回收場 非法收集、貯存和處理化學廢物
撰文:羅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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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回收場的負責人及另一家回收場的東主因從事非法收集、貯存和處理有害電子廢物,分別於1月30日和今日(6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共被判罰款3萬元。
去年六月及七月,環保署人員分別在元朗攸潭尾及上水馬草壟兩個回收場發現違例處理廢印刷電路板,搜出的化學廢物共約2.4噸,總市值約為24萬元。環保署經深入調查及蒐證後,向涉案的元朗回收場負責人及上水回收場東主提出檢控。發言人解釋,有害電子廢物如廢平面顯示器、廢鉛酸電池、從電器拆解所得的廢印刷電路板等,均屬化學廢物,含多種重金屬(如鉛及汞)和其他有毒化學物質,若不妥善處理,會污染環境及危害公眾健康。
發言人提醒所有廢物收集商、進出口商及回收場營運商,根據《廢物處置條例》及《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化學廢物產生者須向環保署登記,妥善包裝、標識及存放化學廢物,並聘用持牌的化學廢物收集商將廢物運往持牌的化學廢物處理設施處置。此外,進出口化學廢物(包括作轉運用途)必須事先向環保署申領有效許可證。任何人士未按法例規定從事收集、貯存、處置或進出口化學廢物的活動,均屬違法。初犯者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元和監禁六個月;其後再被定罪,可被處罰款50萬元和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