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兩間回收場非法貯存電子垃圾罪成 判罰2.4萬元
撰文:曾向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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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上周三(5 日)有回收場負責人非法存儲電子廢物被判監後,政府再公布另外兩間同樣被定罪的回收場公司。環保署去年底在兩間回收場合共檢獲4噸廢印刷電路板等有害電子廢物,並提出檢控,回收場的公司及負責人本月被判違法,合共判罰2.4萬元。
環保署檢獲1300多個廢液晶屏和顯像管
兩間回收場營運公司均位於元朗,環保署表示,去年12月執行名為「蛻變行動」的跨部門行動,突擊巡查元朗流浮山和十八鄉多個露天回收場,行動期間共檢獲大批受規管的有害電子廢物,包括4噸廢印刷電路板,以及1300多個廢液晶屏和顯像管。經調查後,該署檢控兩間回收場的相關人等。至本月4日及今日(11日),兩間公司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和《廢物處置(化學廢物)(一般)規例》,共被判罰款24,000元。
環保署強調,經拆解或破損的電子廢物含多種重金屬和其他有毒化學物質,屬化學廢物,受現行化學廢物處置法例規管,負責處理的回收場必須先向該署登記,並遵守妥善包裝、標識及貯存化學廢物等規則,任何人違反相關法例,首次定罪最高可被處罰款20萬元和監禁6個月;其後再被定罪,可處罰款50萬元和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