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年間46宗非法填塘 有個案以種草恢復現狀 公署批生態價值不同

撰文:黃靜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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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今日(1日)發表主動調查報告,發現規劃署與環保署在私人土地傾斜建築廢物及堆填活動的規管有其不足,批評規劃署在執管遭破壞土地的時間冗長,過去12 年間只有8%於指定限期內遵辦。
此外,在46宗涉及填塘的個案,規劃署要求其中3宗可以種草取代漁塘,申訴專員劉燕卿指出漁塘本身具生態價值,種草並不能恢復漁塘狀況,認為做法並不理想。

劉燕卿認為,漁塘本身具生態價值,種草不等於恢復漁塘狀況。(黃靜薇攝)

接「恢復原狀通知書」3個月內處理 拖至最長5年

公署發現,規劃署在2006年至2017年10月期間,發出851宗「恢復原狀通知書」,要求佔用人中止違例發展,當中只有66宗在發出通知後三個月限期屆滿前獲遵辦;另有41%於九個月後才獲遵辦。過去約12 年間,有14宗長達3年仍未處理,更有3宗最長為超過5年。申訴專員劉燕卿批評規劃署的執法行動緩慢,「對謀取利益而罔顧法紀的人造成誘因。」至於檢控數字,過去約12年有136宗成功檢控,平均罰款約45000元。 

非法填塘只換回種草土地

此外,規劃署於12 年間就46 宗涉及漁塘的個案發「通知書」,近半位於具生態價值的地區,其中3宗只要求收件人移走土地剩餘物,以及在土地上種草,未有要求恢復漁塘狀況 公署指該3幅土地並非位於具生態價值的地區,分別位於農業、綠化帶和混合康樂休憩地帶。 

申訴專員公署今日發表報告,發現規劃署與環保署在私人土地傾斜建築廢物,以及堆填活動的規管存在不足。(黃靜薇攝)

劉燕卿認為漁塘本身具生態價值,種草不等於恢復漁塘狀況,「漁塘冇咗就係冇咗。」她指出規劃署應考慮更多保護生態價值的地帶免受非法堆填活動破壞,以免予人有觀感因種草較恢復漁塘有利於收件人,便降低要求。 

規劃署解釋已考慮涉事土地的在違例發展前的狀況及土地用途的規劃意向,故採取對收件人較有利而署長認為滿意的狀況。

規劃署回應指,當「恢復原狀通知書」期限屆滿後,本署需就每宗個案搜集足夠證據,決定是否採取檢控行動,就大部分個案而言,恢復原狀的情況都有一定的進展,而且能在合理時間內完全符合通知書的要求。規劃署亦已加強執管行動,包括縮短監察場地狀況的周期,加快執管及檢控程序。

就3宗沒註明須恢復漁塘狀況的個案,規劃署表示,該3宗個案所涉的土地分別屬「農業地帶」、「綠化地帶」,以及「康樂」和「休憩用地」地帶,而非位於有生態/保育價值的地帶內。其中一宗個案的堆填物已被移除,而其餘兩宗個案的土地在違例發展前部分是植被地,只有小部分是池塘或部分是佈滿植被的池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