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被DQ】陳弘毅:法庭尚未澄清選舉主任權力
參與港島區補選的香港眾志常委周庭,因其政黨政綱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表示,去年人大就基本法104條釋法第1條,已確立本港參選要求,參選人士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但他認為人大釋法條文與選舉法未有「充分銜接」,目前未有明文賦予選舉主任有權按候選人政治主張,去判斷是否擁護《基本法》,繼而取消參選資格。
陳弘毅表示,目前選舉法有不清晰的地方,尚未釐清選舉主任有幾大權力。他未回應選舉主任是否濫權,但形容今次周庭被「DQ」的情況,與2016年立法會補選,選舉主任取消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參選資格的決定相類似。當時陳浩天是主張港獨,被「DQ」原因是未能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政府。
陳浩天選舉呈請尚未頒布判決
陳指,去年高等法院已審理陳浩天選舉呈請,但尚未頒布判決,形容案件關鍵,決定他們有無權力按參選人政治主張,即是否擁護《基本法》等,而否決參選資格。但他估計案件會上訴至終審法院才會有最終判決,需時兩年。
至訴如何構成不擁護基本法?他指自己未審視眾志政綱,不確定是否違反基本法,但即使他們不是明文提倡港獨,但他認為用常理評論,如有團體提倡自決,而自決意義是包括香港可通過公投而選擇獨立或一國兩制,就可被視為與港獨主張相類似。
湯家驊指選舉主任DQ參選人如同交警抄牌
民主思路召集人、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指,參考眾志政綱提及「全民自決」及策劃「公投」等,認為有可能令人覺得港獨是選項,憑其政治理念,反映不會真誠擁護《基本法》,認為選舉主任決定是「引述事實」。
湯續指,選舉主任決定是有政治考慮,因他們需要考慮參選人政治理念是否符合基本法。不過,政治考量就未有凌駕法律,他以「抄牌」的交通警察做例子,他們只是按法律去做決定。
湯指,若法庭確立選舉主任決定,代表民主發展受影響,「喺香港談民主,講選舉,需要規範於《基本法》框架之內」,而這是香港實踐一國兩制的代價。他認為若要維護香港言論自由、溫和及多元化社會等核心價值,需要付出代價,「要付出少少,尊重國家體制,我覺得唔係一件好過分嘅要求。」
政府今早發聲明指,認同及支持選舉主任決定一名候選人因不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條的規定,其提名為無效;而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與法例要求的聲明內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的内容違背。
香港眾志強烈譴責選舉主任取消周庭的參選資格,批評是政治決定,完全沒有法律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