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庭被DQ】選舉主任解釋決定:周庭不擁護《基本法》不效忠香港
香港眾志常委周庭被裁定參選立法會港島區補選提名無效,選舉主任就決定提供3頁紙解釋原因。附頁指根據立法會條例,候選人必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周庭在提名表格列明政治聯繫為「香港眾志」,基於該黨認為香港可「自決」公投是否獨立,周庭作為香港眾志核心成員,定必推動該黨主張,從表面看來,她並不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
選舉主任又指最近新聞資料並無顯示周庭放棄或改變她對香港眾志的認同,並且代表該黨參選,因此信納她不擁護《基本法》及不效忠香港。
從以上推論,選舉主任認為即使周庭簽署了聲明及確認書,是沒有真心及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因此裁定她提名無效。
引用報道指香港眾志同意可公投獨立
香港島地方選區選舉主任鄧如欣在解釋中表示,她在香港眾志的網站上,留意到香港眾志採用「民主自決」為最高綱領,當中一篇於2016年6月27日刊登在《明報》的報道,詳述了「民主自決」這綱領的三個主張及民主自決運動五大方向,她引述了文章中一段:「『50年不變』後的前途問題應以香港人的意願為最終依歸。所以香港眾志主張透過具憲制效力的前途公投,由香港人共同認受香港主權和憲制。即使香港眾志並不提倡港獨,但為着體現『主權在民』的理念,我們同意公投應該包括獨立和地方自治等選項,而不管未來的主權狀態和憲政框架如何改變,大前提必然是要給予港人實踐民主自治。」
鄧如欣指她考慮了法律意見後,信納香港眾志所推動以及上述文章所詳述的「民主自決綱領與《基本法》中實施的「一國兩制」的原則相違背。
指稱根據報道周庭是眾志核心成員
鄧如欣又指她根據廣泛報道得知,周庭是香港眾志的創黨成員之一,她認為周庭在創黨時的意圖必定為推動和宣揚香港眾志「最高綱領」中的「民主自決」主張,又指周庭沒有與香港眾志解除聯繫及由創黨起一直擔任香港眾志的關鍵代表角色可見,周庭一直認同這一主張。因為周庭與「香港眾志」的聯繫,從表面看來,周庭並不擁護《基本法》或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冠聰前年提名有效因未有人大釋法
鄧如欣又指參選人可自願決定是否在提名表格上填寫政治聯繫,但周庭在報名表上明確表示她的政治聯繫,認為周庭已清晰明確地表達她是代表香港眾志參加是次立法會補選並認同該黨「民主自決」主張的訊息。
鄧如欣主動提及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另一位香港眾志創黨成員羅冠聰的提名被裁定有效。但她認為每宗提名個案都必須獨立處理,她在決定時亦須考慮提名期當時的情況,在評定周庭的提名的過程中,她考慮了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之後的發展,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基於以上種種理由決定周庭提名無效。
人大在2016年11月就《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釋法,指出香港「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島地方選區選舉主任就周庭提名是否有效的決定通知書的附頁的中文譯本)
決定候選人周庭的提名為無效的理由
1. 《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規定:候選人的提名表格須載有一項示明該候選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該聲明」),否則不得獲有效提名,該聲明載列於提名表格第二部分第5段。周庭已簽妥及在2018年1月18日交回該聲明以及確認書。
2. 此外,選舉管理委員會擬備了一份確認書供選舉主任使用,藉此讓每位候選人確認於簽署提名表格內的相關聲明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九保第四款,明白法例的要求和相關責任。根據確認書內容,候選人確認明白擁護《基本法》,包括擁護上述傷文。周庭已簽妥確認書,並於2018年1月18日交回。
3. 我亦注意到在周庭提交的提名表格中,政治聯繫一項申報為「香港眾怎」。
4. 香港眾志網頁(https:// www.denosisto.hk)所公布的資料顯示,香港眾志採用「民主自決」為最高綱領,一篇刊登於2016年6月27日明報,題為「香港眾志:民主自決此際起航-我們的自決運動路線圖」的文章(該文章現仍刊登於眾志網頁),詳述「民主自決」這綱領的三個主張及民主自决運動五大方向。關於推動「主權在民」的原則,文中提到:
「『50年不變』後的前途問題應以香港人的意願為最終依歸。所以香港眾志主張透過具憲制效力的前途公投,由香港人共同認受香港主權和憲制。即使香港眾志並不提倡港獨,但為着體現「主權在民」的理念,我們同意公投應該包括獨立和地方自治等選項,而不管未來的主權狀態和憲政框架如何改變,大前提必然是要給予港人實踐民主自治。」
5. 考慮了法律意見,我信納香港眾志所推動以及上述文章所詳述的「民主自決」綱領與《基本法》中實施的「一國兩制」的原則相違背。
6. 據廣泛報導,周庭是香港眾志的創黨成員之一。據報導,周庭自香港眾志成立以來一直以不同角色擔任其代表,例如副秘書長和常委等。作為香港眾志的創黨成員,周庭在創黨時的意圖必定為推動和宣揚香港眾志「最高綱領」中的「民主自決」主張。從周庭沒有與香港眾志解除聯繫及由創黨起一直擔任香港眾志的關鍵代表角色,可見她一直認同這一主張。因為周庭與「香港眾志」的聯繫(即她作為創黨成員及代表,認同該主張中的「自決」理念),從表面看來,周庭並不擁護《基本法》或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區。
7. 最近的新聞資料並無顯示周庭已改變她的意向或放棄她對該主張的認同。事實上,這些資料正面地確認周庭與香港眾志的聯繫以及顯示周庭繼續代表香港眾志行事,包括代表該組織參加是次立法會補選。
8. 周庭在其提名表格中宣稱其「政治聯繫」為「香港眾志」。是否填寫提名表格中「政治聯繫」一欄全屬自願,可是周庭卻選擇了明確表示她的政治聯繫。由於周庭在其提名表格中宣稱其「政治聯繋」為「香港眾志」,她清晰明確地表達了,在呈交提名表格時,她是代表香港眾志參加是次立法會補選,以及她認同該黨「民主自決」主張的訊息。因此,由於周庭代表香港眾志以及她認同「民主自決」主張,我信納她不擁護(亦沒有意圖擁護)《基本法》及不效忠(亦沒有意圖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9. 周庭已簽署《立法會條例》第40(1)(b)(i)下的聲明及確認書。由於簽署確認書只屬其中一個需要考慮的相關因素,因此仍需進一步考慮有沒有具相反指向性的資料。周庭在其提名表格中宣稱其「政治聯繫」為「香港眾志」的事實清楚顯示,她在簽署聲明及確認書時是沒有真心及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區的意圖。
10. 我留意到在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另一位香港眾志創黨成員羅冠聰的提名被裁定有效。但每宗提名個案都必須獨立處理,決定時亦須考慮提名期當時的情況,在評定周庭的提名的過程中,我考慮了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之後的發展,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
11. 經考慮上述所有事項以及法律意見後,我不接納周庭作出了一項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規定的聲明。因此,我決定周庭的提名為無效。
鄧如欣
香港島地方選區選舉主任
2018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