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張榮順引《基本法》19條:法院對國家行為無管轄權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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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今日(13日)在深圳出席全國港澳研究會年會時表示,香港有些人將高鐵「一地兩檢」問題政治化,不斷製造「法律迷霧」,本質上是不願意接受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他又引用《基本法》第19條,指人大常委審議「一地兩檢」,屬中央處理涉及香港事務的國家行為,合法性不容質疑。

張榮順斥香港有些人將一地兩檢問題政治化,不斷製造「法律迷霧」。(資料圖片)

人大常委會就高鐵「一地兩檢」作出《決定》後,部分本港法律界人士認為欠缺法理依據。張榮順出席全國港澳研究會年會致辭時,批評香港社會有些人將「一地兩檢」問題政治化,不斷製造「法律迷霧」,無端指責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和特區政府,是不願接受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他又引用《基本法》第19條,指條例規定國防、外交和其他事務由中央負責管理,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而人大常委會審議「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屬中央處理涉及香港事務的國家行為,故不論是作決定這個行為或決定的內容,合法性都是不容質疑。

張榮順表示,「一地兩檢」只是改變內地出入境查驗地點,並未改變兩地出入境管制制度;香港社會要清醒認識,人大是按照國家主席習近平的要求,堅定維護和落實憲法和《基本法》確定的憲制秩序。他說,香港特區按照《基本法》規定,有權與國家其他出入境管制區開展出入境合作,故毋須再根據《基本法》第20條由中央額外授權。他解釋,香港特區自1997年回歸後,是國家的一個出入境管制區,在「一國兩制」下,香港和內地是國家的兩個出入境管制區,《基本法》授予香港高度自治權,包括特區作為國家一個出入境管制區所具有的權力,不僅是管理香港特區出入境事務的權力,還有與國家其他出入境管制區開展出入境合作的權力,現有安排是本港行使高度自治權的表現。

《基本法》第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除繼續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案件均有審判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范徐麗泰認為,若涉及主權行為的事務,由於香港只是一個地區,本港法院的確難以挑戰。(資料圖片)

范徐麗泰:審議時無提《基本法》19條

出席年會的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稱,人大常委會處理「一地兩檢」安排時,她所出席的分組會議,並沒有提及《基本法》19條,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也沒有提及國家行為。惟若涉及主權行為的事務,由於香港只是一個地區,本港法院的確難以挑戰。

全國港澳研究會副會長劉兆佳表示,有中央官員及內地學者認為,雖然香港已回歸20年,但有些香港人、包括法律界的精英仍不了解香港的憲制基礎及秩序已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又指「一地兩檢」爭議令不少中央官員及內地學者感到失望。他又指出,除非日後本地立法與粵港的協議有分別,否則「一地兩檢」本地立法被推翻的機會很微。

公民黨郭家麒批評張榮順的說法沒有理據,認為國家行為可以在香港實施是偷換概念,與事實不相符,(李偉欣攝)

公民黨郭家麒批評,張榮順引用《基本法》第19條指特區法院對於國家行為「無管轄權」是沒有理據,認為國家行為可以在香港實施是偷換概念,與事實不相符,因為根據19條,國家行為只限於國防及外交等,除了附件三列明的內容,全國性法律不適用於本港,但現時在「一地兩檢」的框架下,內地人員可以在高鐵西九龍總站內執法,即指全國的任何其他法律都可以在站內執行,他要求張榮順拿出完整的法律解釋及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