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台主持賄選案】堅稱拍紀錄片求翻案 提「巴治奧」考起楊官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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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台主持鄭永健與另兩人在2014年區議會選舉中舞弊,被判入獄2年4個月至4年,3人今(11日)到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鄭先發言,重申只在拍攝紀錄片,未觸犯賄選條例,惟他語言表達不清,要勞煩上訴庭法官代為整理論點,但鄭引用網絡文章,提到「巴打絲打」及「巴治奧」,卻考起副庭長楊振權,楊官最後要靠在旁法院「提水」才知「巴治奧」是指梁頌恆。

鄭永健(左)接觸的對象亦巳括梁頌恆。(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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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名上訴人分別為鄭永健(31歲,下稱鄭)、顧家豪(34歲、下稱顧)和陳建隆(39歲、下稱陳)。

鄭稱只是資助拍攝紀錄片

鄭今日沒有律師代表,自行陳詞,但因他多次未能表達上訴理由,上訴庭法官替鄭綜合其上訴理據,是鄭在原審辯護,鄭只是資助「全民自發」作拍攝紀錄片,根本不屬選舉捐贈,而且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選舉捐贈只可針對表明有意參選、或已宣佈參選、或候選人的個人身份,而非組織。

資助不能視為經費

法官續代鄭說,鄭認為即使原審法官不接納鄭的辯解,但鄭在行為,亦不足以構成賄選法例的規定,此外鄭在當時已早知選舉經費的上限是63,100元,所以鄭在日後提出15萬元資助,根本已超出上限,根據法例,若超出上限,候選人便須捐出相關餘款,所以有關資助不可能視為選舉經費。鄭永健聽罷,即點頭示意,表示無錯。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獲「提水」後才知梁頌恆(右)的英文名與足球名將巴治奧(左)相同。(資料圖片)

「巴治奧」考起楊官

鄭永健又指,原審法官拒絕他向控方申請披露控方證人的消息,以確定他們的參選意圖,並出示了多份報章剪報及網絡文章,期間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對「巴打絲打」及「巴治奧」網絡術語及名稱不明所以,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即時即場向楊官解讀,「巴打絲打」是「弟兄姊妹」的意思,「巴治奧」是「梁頌恆」的英文名。

指原審官依賴短訊裁斷存不公

顧家豪則由大律師郭憬憲代表,郭指顧有意撤銷刑期上訴申請,但遭楊官提示,最好再考慮清楚,郭答應稍後回覆法庭關決定。另外郭指,原審法官依賴的顧、陳兩人手機的短訊通話作裁決,是錯誤,因這只屬傳聞證供,未能推斷兩人的犯罪意圖。郭下午繼續陳詞。

案件編號:CACC 33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