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毋須引用特定條文? 陳文敏質疑政府未能提法理依據
人大常委會昨日審議高鐵「一地兩檢」安排,有份列席的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和港區全國人大代譚惠珠接受訪問時,均提出多條《基本法》條文可作「一地兩檢」的法律理據,梁愛詩更表示,沒有一項完全合適「一地兩檢」的條文,都可以實施有關安排,與政府年中的建議不同。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批評,政府仍未能就運用哪條《基本法》條文作出表態,「搵唔到(條文)就提有(基本法)法律依據」。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則認為,憲法與一般法律條文不同,前者處理原則性問題,少針對某一事件或議題。
梁愛詩譚惠珠各提不同《基本法》條文
政府本年中公布高鐵方案時,建議中央引用《基本法》第20條,授權特區在「內地口岸區」落實一地兩檢,實施內地法律,事隔數月,政府上月中與廣東省人民政府簽署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時,則未能交代最終會引用哪項《基本法》條文作「一地兩檢」,令人質疑政府是否根本無法尋找合適的法律理據。
直至昨日,人大審議「一地兩檢」安排,梁愛詩卻指《基本法》沒有一項條文完全合適「一地兩檢」,都可以實施有關安排,又引用《基本法》序言、第2條、7條、22條、119條和154條,認為安排已具充分權力,故毋須額外授權。譚惠珠亦引用第7條、118條和119條作「一地兩檢」的法律依據。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表示,不明白為何政府花上逾年,仍未能就運用哪條《基本法》條文作出表態,「搵唔到(條文)就提有(基本法)法律依據」。他質疑梁愛詩提及的多項條文均屬普遍性條文,而第18條提及內地法律不能在香港實施是具體條文,「具體條文不會被普遍性條文凌駕」,認為政府未能提出法理依據。
湯家驊則形容,《基本法》沒有指定條文作為法律理據乃不足為奇,指憲制性文件屬前瞻性,當初編寫《基本法》時「一地兩檢」仍未出現,而且憲法處理原則性問題,很少針對某一事件或議題,與一般法律條文不同,認同要看整套憲制性文件決定是否具足夠權力去處理「一地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