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房局向消委會潑冷水:出租車不屬公交服務 難作網約車起點

撰文:潘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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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早前發表報告建議港府利用運輸署署長發出的1,500個私家服務出租汽車許可證為起點,容許網約車加入服務,並以發牌制度規管。運輸及房屋局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暗指有關建議不可行,指出租汽車被定為提供高檔次個人化服務的優質交通模式,並不屬於公共交通服務,票價亦不受規管。
相反當局繼續「力撐」由政府提出的專營的士,認為應能夠滿足社會的新需求,並重申會視乎立法會審議專營的士方案的結果,決定應否探索引入其他新服務(如受規管的網約車服務)。

運房局又強調,出租汽車的政策及相關法例反映其歷史背景。現有有關法例在1981年實施時,主要目的是將當年的「白牌車」(即非法出租汽車服務)合法化。當時的政策不容許無限制地簽發出租汽車許可證,以免助長疑似的士的營運,甚至影響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運作,以及加劇道路擠塞。因此,運輸署署長可發出的各類型許可證有其法定上限。

截至今年11月30日,私家出租汽車服務的許可證法定上限為1500個,當中運輸署署長只發出667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