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建築物管理條例》 議決大型維修要10%業主親自出席
民政事務局正檢討《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並向立法會提交優化建議文件,通過「大型維修工程」決議的業主大會法定人數,門檻人數提高至20%,並視乎實際情況,須有至少10%業主或400名業主親自出席及投票議決。而有關「大型維修」定義,亦由過往按屋苑單位數目分為3級,再增加2級並調整實際金額。文件又提到,將每名人士持有的委任代表文書設立上限。對於未能遵守保留所有委任代表文書規定的有關管委會,建議施加刑責,並加重未能保管招標文件等罰則,最高罰款2.5萬元。
大型屋苑要有400業主親身出席議決大型維修工程
民政事務局於2016年提出修訂《條例》,當中涉及9個方面,包括採購和大型維修工程、委任代表文書及妥善保存和傳閱記錄等。過往屋苑通過「大型維修工程」決議時,法團會議的法定人數,為業主人數的10%,修訂建議則提高至20%,並須有至少10%業主親自出席。不過,各屋苑的單位數目各異,局方建議就4,000個單位或以下的法團,及4,001個單位或以上的法團,均要求在法定人數中須有至少10%業主親自出席及決議投票,後者最低要求有400名業主親自出席。
對於有中大型屋苑認為,原有的「大型維修工程」定義的實際金額偏低,易令恆常合約,如物業管理、清潔或保安等合約,被界定入該範圍。故定義按屋苑單位數目,原定分為3級調整至5級,並對所涉實際金額及佔法團每年平均開支的百分比作調整。
「大型維修工程」原定義
單位數目 (所佔法團比例 )
實際金額
佔法團過去 3 年經審計
每年平均開支百分比
以較低者為準
501 個或以上 (約 5%)
400 萬 元
40%
101-500 個 ( 約 12%)
200 萬 元
70%
100 個或以下 (約 83%)
100 萬 元
200%
優化建議後「大型維修工程」定義
單位數目 (所佔法團比例 )
實際金額
佔法團過去 3 年經審計
每年平均開支百分比
以較低者為準
2,001個或以上 (約 1.1%)
3,000 萬 元
30%
501-2,000個 (約 3.4%)
1,500 萬 元
50%
301-500 個 (約 0.9%)
500 萬 元
70%
101-300 個 (約 11.4%)
300 萬 元
100%
100 個或以下 (約 83.2%)
100 萬 元
200%
此外,每名人士持有的委任代表文書亦設有上限。建議指,不多於20個單位的大廈,每名委任代表可持有1名業主的委任代表文書;多於20個單位的屋苑,則每人不可持有多於業主人數的5%,或50名業主的委任代表文書,兩者以較小者為準,即業主人數多於1,000人,每名委任代表只可持有50份該文書,以保證業主大會不被壟斷。
局方又指,管委會需保留所有委任代表文書及相關聲明至少3年,而優化建議進一步提出,對未能遵守保留所有委任代表文書規定的公契經理人、物管公司、管委會維園,施加形式法律責任;及對於未有妥善保存法團會議記錄、招標文件即委任代表文書,將加重罰則,由原來建議的罰款5,000元,增至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