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港府內地合作協議答四大問題 避談法律基礎
香港特區政府昨日(18日)與廣東省人民政府簽署廣深港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正式踏入一地兩檢「三步走」的第一步。雖然港府以「尊重內地法律程序」為由,未有公布整份合作安排,但透過新聞稿及記者會交代多項細節,主力回應內地口岸區的範圍、內地口岸區內行使香港法律的地方、內地執法人員權限,以及向立法會提交本地立法時間表;惟港府一直以來依靠的法律基礎,即《基本法》20條,特首林鄭月娥卻避而不談,令人質疑港府是否已改變立場,放棄引用第20條,令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有所動搖。
高鐵一直惹起爭議,早於2010年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審議高鐵撥款時,一地兩檢已是泛民議員一直追問的焦點。時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曾稱會進行研究,未有交代細節。直至上屆政府拍板落實一地兩檢,仍惹來法律界質疑,在香港土地實施內地法律,將會違反《基本法》第18條,即列明除附件三法律外,內地法律不適用於香港。
袁國強曾稱引用《基本法》第20條作法律基礎
直至今年7月港府公布「三步走」方案,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才首度披露,考慮引用《基本法》第20條,即港府獲人大常委授權,將高鐵西九總站內地口岸區視為特區之外,毋須跟隨《基本法》。
現任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昨於記者會上,直言公眾對高鐵的爭議全於內地口岸區。政府亦特意於新聞稿上,解答大部分有關內地口岸區的疑問。首先,列明內地口岸區的範圍為西九龍站地下二、三層的劃定區域、地下四層月台區域及有關連接通道,包括內地監管查驗區、辦公備勤區、離港乘客候車區、車站月台和連接通道及電梯。而在特區境內的營運中高鐵列車車廂(包括行駛中、停留中和上下乘客期間)亦視作在「內地口岸區」範圍之內。
除了內地口岸區範圍,新聞稿亦表明部分於內地口岸區的人、設施或安排等,則會屬香港法律的管轄範圍。當中包括:
1. 持有效證件進入「內地口岸區」或通過該口岸區進入西九龍站其他地點執行職務的特定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或與履行職務相關的事項
2. 建築物及相關設施(包括消防、危險品貯存設施、升降機、自動梯、水管裝置、廢物及污水裝置、擴音系統、通風、電力及能源效益等)的建設、保險和設計、維修養護標準和責任
3. 高鐵香港營運商及服務供應商的經營、相關保險、稅務及其員工稅務及僱傭責任和權益、保障和保險的事項
4. 規管及監察高鐵香港段鐵路系統安全運作及環境管制
5. 高鐵香港營運商、西九龍站承建商、物料或服務供應商、上述單位的員工及高鐵乘客等在「內地口岸區」的機構或人士之間的合約或其他民事法律關係
6. 高鐵香港營運商及內地營運商簽訂的合作協議中,規定由高鐵香港營運商負責的事項
而其他於內地口岸區的事項,則會根據內地法律管轄,地域上亦被視為內地。合作安排亦表明,內地派駐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海關、檢驗檢疫機構、口岸綜合管理機構和鐵路公安機關,根據內地法律在「內地口岸區」履行職責,不會進入「內地口岸區」以外的區域執法,亦沒有執法權。
林鄭料立法階段會遇上最大困難
林鄭月娥亦於記者會上,首度提及希望於明年2月,向立法會提交高鐵本地立法草案,完成「三步走」的第三步。她亦直言,此步將會遇上最大困難,望立法會非建制派議員順利通過。
雖然新聞稿詳列內地口岸區細節以至執法權,但究竟將香港部分土地視為特區之外,林鄭月娥卻避而不談。她於記者會上多次被追問,是否仍然引用《基本法》第20條,她多番稱「稍後階段才能清楚交代」,留下尾巴,令人懷疑港府或會引用其他條款,令一地兩檢的法律基礎有所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