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人士曾受惠資助居所不能申請公屋居屋 房委會:無計劃檢討

撰文:王潔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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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規定,已婚人士申請公屋或居屋單位時,申請人及配偶曾受惠於任何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人士均不合資格申請。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克勤向運房局提出質詢,指該等人士在婚前婚後屬不同家庭的成員,查問會否檢討其規定對他們是否公平。運房局書面回覆指,目前公營房屋供不應求,房委會無計劃檢討,強調當中不涉及歧視。

(資料圖片)

公營房屋供不應求 房委會無計劃檢討

運房局指出,根據現行政策,公屋及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主要是為了協助低中收入家庭,以應付其住屋需要。因此,為確保公營房屋資源合理分配,凡曾受惠於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業主及其配偶,即使已把單位出售、售回房委會或已清還貸款,均不可再次提出各項資助房屋計劃及公屋的申請。

對於該等人士在婚前婚後屬不同家庭的成員,當中會否涉及歧視。運房局表示,當中並無歧視意圖,亦並非因家庭崗位為由,防止曾受惠於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人士申請公屋或資助房屋。運房局解釋,目前公營房屋供不應求、公屋輪候時間高企,故房委會無計劃檢討該規定。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克勤向運房局提出質詢,指該等人士在婚前婚後屬不同家庭的成員,查問會否檢討其規定對他們是否公平。(資料圖片)

無備存相關數據

運房局表示,現時並無備存因配偶曾受惠於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的業主,而遭拒絕申請租住公屋單位或購買居屋單位,及公務員公共房屋配額計劃的分類數據。

不過,局方稱房委會已確立準則,酌情接受曾參與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但有真正困難的住戶所提出的公屋申請,包捨社會福利署的體恤安置、經法庭裁定破產、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的困境的人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