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營骨灰龕新規定 買位設14日冷靜期 避免心急「買錯位」
規管私營龕場的《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已生效,目前禁止出售或新出租龕位,直至發牌委員會發出新牌照為止。私營骨灰安置所發牌委員會主席賴黃淑嫻周一(6日)表示,有意申請牌照的龕場最快今年12月底可提交申請。當牌照發出後,消費者購買或租用龕位會有較多保障,賴黃淑嫻指,消費者即使簽訂合約,亦會設14日冷靜期,若最終取消交易可取回訂金。
私營骨灰龕新法例由2017年6月30日生效,截至10月底,食環署共收12宗有關非法售賣龕位的投訴。據政府至今掌握的資料顯示,全港約有150個私營龕場,包括截算期前(2014年6月18日公布條例前存在及營運的龕場)約130間;截算期後則有20間。截算期前已營運的龕場如要申請指定文書,即暫免法律責任書、豁免書或牌照,可於今年12月30日至明年3月29日提交申請。其中,成功獲發牌照者最長營運10年,有需要可續期。牌照與地契年期掛鈎,龕位合約不可超出其土地使用年期。委員會將召開公開會議審理牌照,並在網上直播。
龕場必須「撥一個比例的錢,作為維修基金」
賴黃淑嫻與委員會副主席葉國謙周一與傳媒茶敍時透露,當局有意加強保障購買私營龕位的消費者,並確保龕場不會突然倒閉。他們透露,為免市民一時情急「買錯龕位」,市民日後購買新龕位,簽合約後設14日冷靜期,期內想放棄龕位,可全數取回訂金,而龕場擬訂的合約或協議書必須列明設冷靜期。
除了提供年租、月租龕位的龕場之外,截算期前的龕場以及其他新龕場申請牌照亦要提交財務方案。賴黃淑嫻舉例指,龕場必須「撥一個比例的錢,作為維修基金」,每年交核數報告,顯示其營運方式是可持續,「即使是10年後要夾錢裝修,合約都要寫明(市民)畀幾多」。
難料何時發出第一個牌照
另外,業界估計明年底才會發第一個龕場牌,才可重新出售龕位。賴黃淑嫻則表示,由於審核申請需時,要考慮龕場提交的文件是否足夠,故此,暫時難以確定何時解凍「禁售期」,難料發出第一個牌照的時間表。
賴黃淑嫻解釋,發牌委員會統籌牌照申請,但需與十多個政府部門溝通合作,例如規劃署、地政總署、屋宇署、消防處及環保署等,包括審核地契條款、實地視察消防設施、建築結構、環保措施等。當局在上月底(10月)已向業界發放填寫申請表的指引,並已把資料上載網頁。
公眾關心的現有「表一」、「表二」龕場是否可獲發牌,賴黃淑嫻指出,「表一」龕場雖然符合地契條款,但委員會仍需考慮其消防、結構等。至於包括「表二」龕場等地契規定不適合營運骨灰龕的龕場,是否一刀切「無得留低」?整體審批牌照是「從嚴或從寬」?發牌委員會副主席葉國謙坦言,不會規定審批準則是嚴或寬,委員會審批牌照要考慮相關法例之餘,亦需要「實事求是」,並且平衡附近居民的意見。但他指,若有人以風水理由反對龕場申領牌照,未必考慮。賴黃淑嫻亦稱,公眾可向委員會提意見,但不會量化多少份反對意見,作為否決牌照申請的理據,而違反地契條款的私營龕場可能會「規範化」,前提是要符合其他發牌條件。
各界關注骨灰龕法案大聯盟召集人謝世傑表示,歡迎港府為私營龕位買賣訂立銷售冷靜期。至於委員會有意將不符土地用途的龕場「規範化」,他指以大聯盟立場而言是希望取締這類龕位,但理解當局「可以理順(問題)嘅話,會理順」。他又認為,應該不論短期租約或長期營運的龕場也要制訂財務方案,否則,不排除部分龕場轉為出租龕位避過規管,並且可隨時加租,受苦是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