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少女遭網友強姦 被告指事主衣著性感 官斥侮辱女性囚6年半

撰文:陳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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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做網上援交「扯皮條」而被判囚的中年漢,出獄後透過網上群組認識一名新婚並剛產子的十六歲媽媽,並藉介紹工作為名,相約見面,更於第二次見時帶少婦返家,在少婦女事期間強姦她,早前在高院被裁定一項強姦罪成,辯方求情時指,因少婦衣著性感,一時衝動犯事,法官拒絕接納,更指此說法侮辱所有女性,並指強姦是社會厭惡的行為,判處他即時入獄6年半。

被告洪岩松被控強姦16歲女事主,案件在高等法院審理。(資料圖片)

被告破產後曾經營網上淫業

被告洪岩松,41歲,1985年來港定居,1998年在理工大學畢業,曾經營藍牙製品生意,惟生意失敗後破產。2012年因在雜誌和互聯網上登廣告,招聘女子援交而被捕,被控兩項依靠他人賣淫維生和促致他人賣淫罪名,被判囚兩年。本案事發前為食肆在網上物色兼職員工,月入12000元。

求情指事主依著性感才一時衝動

辯方求情時引述被告的求情信,指被告會痛改前非,案發時因一時衝動,女事主衣著性感,又說兩人案發時曾打牌、相約唱卡拉OK,不是因為工作而對女事主作出侵犯,更呈上被告出獄後擔任的義工工作證書,此時法官即質問:「佢地可以稱得上朋友! 我唔可以接受係朋友。」

官斥被告行為卑鄙不能姑息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利用介紹散工結織女事主,在第二次見面便是犯案,犯案時正值女事主月事,亦沒有理會,這都是加刑因素,而且被告更借網站犯案,卑鄙行為,不能姑息,須以警效尤。

事主事後不敢再見工

根據女事主的心理創傷報告,她案發後情緒受困擾,感覺無助、無安全感、拒絕親密行為,令她高度警覺,影響集中力及睡眠,事主更擔心報復,不敢再見工,須接受心理治療,但因她怕情緒波動,拒絕接受。

法官指,被告雖在醫院及慈善團體擔任義工,熱心公益,但不能接受辯方所指因女事主衣著性感,衝動犯案的辯解,並重申強姦是嚴重罪行,為社會厭惡的行為,故判處被告即時入獄7年,但考慮他熱心公益,可減刑半年,即囚6年半。

控罪指被告在2016年5月19日,在其旺角砵蘭街住所內強姦當時年僅16歲半的女事主X。三男四女陪審團早前退庭商議4小時後,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HCCC 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