噓國歌隨時斷正? 資深警:球迷手機片可作證供 郭榮鏗批兒戲 

撰文:李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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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將於今日(30日)至11月4日舉行,料屆時將審議《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議案通過後,港府便展開本地立法程序。
外界對《國歌法》本地立法的其中一個關注點,是侮辱國歌的定義及如何執法。有資深警務人員表示,參考過往經驗,只要國歌法條文寫得清晰,警方執法難度不大,例如利用球迷當場拍攝的影片或街頭閉路電視片段,已足以作為呈堂證供。換言之,港府完成立國歌法後,球迷因噓國歌而被起訴並非天方夜譚。

人大常委會將於10月底至11月初審議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3的議案。(資料圖片)

全國人大常委會上月通過《國歌法》,對奏唱國歌時的行為作出規範,包括需「肅立、舉止莊重及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等,並進一步提高對侮辱國歌行為的懲處力度。《國歌法》訂明,「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15日以下拘留,一旦構成犯罪則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今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上,將開始審議《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草案,並預料最終會獲得通過。

本港早前多次出現球迷噓國歌情況,甚至有人在唱國歌期間做出不文手勢,當《國歌法》在港實施後,警方如何執法? 有資深警務人員表示,國歌法在本地立法時,若法律條文能盡量清晰,如列明何謂在言語、行為、標語展示或動作手勢上構成侮辱國歌,屆時只要警方根據法例執行,相信在執法上一點難度也沒有。

他以較難舉證的遊蕩罪為例。現時《刑事罪行條例》並沒有就「遊蕩」一詞下定義,要在街上留連或閑蕩多久才算是「遊蕩」,如何證明遊蕩行為、地點,以及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地方,須視乎個別情況而定。雖然法例上存在灰色地帶會增加調查的難度,但無礙警方執法,因為在一般情況下,警方會就疑犯的行為作出初步判斷,待搜集足夠證據後,會尋求律政司的指示再決定是否作出檢控,他認為日後《國歌法》「好大機會」是循這個方向而行。

早前有球迷在香港足球隊比賽播放國歌時發出噓聲,引起爭議。(資料圖片)

至於如何舉證,該名警務人員指出,在以往的遊行集會中,若有人干犯刑事罪行,警方和民間的錄影帶可作呈堂證供,只要執法人員能夠在影片中辦認到疑犯的動作,以及向片段中的現場人士錄取口供,便可作為證據。他相信,只要《國歌法》在進行本地立法時,相關法律委員會清楚列出條文細節,初段執法並不困難。

湯家驊認為,國歌法的關鍵在於如何取證及證明有意侮辱國歌。(林若勤攝/資料圖片)

資深大律師、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認為,《國歌法》與一般刑事罪行相差不大,關鍵在於如何取證及證明有侮辱國歌的意圖。

他解釋,即使有錄影片段作證據,亦要證明該人有意圖地侮辱國歌,他以市民佔領中環為例,警方不會拘捕所有參與佔中的市民,而是「睇下邊個唔好彩」被拍下證據。他希望市民不要太過憂慮,勿以政治有色眼睛看侍《國歌法》。

身兼大律師的公民黨議員郭榮鏗認為,若警方以影片為《國歌法》執法,手法兒戲。他質疑如非即場拘捕,單靠影片難以在認人程序中尋找疑犯,舉例球迷在球場上可能會戴口罩,便不能靠容貌事後拉人。他又指出,演奏國歌時背向國旗,亦都難以證明為對國歌不敬。

他強調應尊重國歌,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附件三後,亦須在本地立法,屆時應清晰界定何謂不尊重國歌。

同為執業大律師的公民黨陳淑莊關注政府作諮詢的形式,「到底是在先訂立法例後才作諮詢,還是以諮詢文件形式讓公眾發表意見?」她認為難以證明侮辱國歌的意圖,故須留侍法例出台後才能作出評論。

郭榮鏗認為,國歌法本地立法階段應清晰界定何謂不尊重國歌。(羅君豪攝)
陳淑莊關注國歌法的諮詢形式。(江智騫攝/資料圖片)
在美國,有運動員在播放國歌時單膝下跪,引起爭議。(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