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20年前買骨灰龕位寫錯別名 母親死後被拒上位
消委會今年首九個月接獲七宗關於骨灰龕位的投訴,比去年同期少一宗。消委會指,最近接到一宗投訴,投訴人指母親在世時,約20年前已購買骨灰龕位卻寫錯別名,寺觀以單據名字與身份證姓名不符為由,拒絕讓投訴人領取骨灰龕位,最終令亡母骨灰無處放置。
不少港人會選擇購買骨灰龕位處理先人的身後事,消委會接獲投訴人張先生稱,其母親20年前已於一間寺觀以8,600元購入一個骨灰龕位,其於單據上寫其全名。
單據名稱與身份證不同
今年初張母過世後,張先生遂帶同單據辦理母親的骨灰安放事宜,寺觀職員卻以單據上名字與其母親的身份證名字不同為理由,拒絕讓他領取骨灰位。
宣誓後仍拒上位
張先生當時表示,單據上所寫的名字,是自己與家人一直稱呼母親的名字,因讀音相近,他亦一向不以為意,事發後才發覺當中一個字與身份證所寫不一致。其後張先生按律師意見,帶同母親身份證明文件前往民政事務處宣誓,證明兩個名字均代表其母親,但寺觀仍不肯接受。經消委會介入調停後,寺觀仍不接受該宣誓證明,亦拒回應如何讓張先生取回骨灰位。
禪寺賣位後稱違契拒上位
另一個案投訴人羅先生稱2009年於一間禪寺以45,800元,為家中長輩預先購買一個骨灰龕位。直至本年初,禪寺突發聲明指其非政府認可的骨灰龕場所,亦沒有委託第三方出售骨灰龕位,為免違規銷售骨灰龕位,決定停止對外開放直至另行通知。
兩公司互相「卸膊」
羅先生向禪寺查詢,對方稱牌照尚未獲批,無法落實恢復上位服務的日期,並將投訴人轉介至另一間公司,惟對方反應冷淡,沒有任何具體跟進行動。消委會介入調停後,公司拒絕書面回覆,投訴人最終須透過民事途徑追討。
消委會:糾紛源自合約粗疏
消委會指出,不少骨灰龕位的爭議源於合約訂立過程粗疏,僅憑一紙簡單的單據或手寫紀錄,缺乏基本的核對個人資料程序,以致日後因資料不符而產生糾紛,此類合約並無具體訂明雙方權利和責任的條款,一旦發生爭議,消費者欠有力憑據,得不到應有的保證。
消委會提醒《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已生效,未獲發牌照的私營骨灰安置所不可寬限期內出售或新出租龕位。假若龕場因未符合法例要求而未能安排「上位」,即不能履行合約,理應作出例如退款等適當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