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內地生效港未立法 執法空窗期內球迷或免責
撰文:沙半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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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足球代表隊昨晚在旺角大球場與老撾進行友誼賽,開賽前奏國歌時,再次出現噓國歌情況,有球迷甚至做出不文手勢,事件引起社會關注。
人大常委會上月已通過《國歌法》草案,並於本月一日起在內地實行,禁止對國歌不敬行為,但由於《國歌法》必須經過本地立法,才能於本港生效,故現時屬執法空窗期,球迷噓國歌暫未需負刑責。
港隊於周四(5日)追月夜主場迎戰老撾,賽前有球迷噓國歌,足總指亞洲足協會視乎場監報告以決定下一步行動。前年九月,香港隊於世界盃外圍賽迎戰卡塔爾時,亦有球迷噓國歌,結果國際足協判香港足總罰款5000瑞士法郎。
其實,由今月一日起,內地《國歌法》已開始生效,對奏唱國歌時的行為作出規範,包括需「肅立、舉止莊重及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等,並進一步提高對侮辱國歌行為的懲處力度。國歌法列明,「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由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構成犯罪的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建制派議員認為,本港球迷噓國歌的行為,明顯已違反內地《國歌法》的條文。
不過,《國歌法》雖然已在內地立法及實施,但要在本港實施,還需經過本地立法程序,包括草擬法案訂出具體執行內容,以及提交立法會審議和通過等,故《國歌法》暫未於本港生效。政府亦多次指出,《國歌法》必須經本港立法才會在港實行,例如律政司司長袁國強就曾指出,《國歌法》要完成本地立法方式才會實施,強調政府希望日後的條文盡量清晰,避免執法時引起誤會,並且不會影響香港人的基本人權及自由。
由於本地立法需時,現屬於執法空窗期,港人對國歌行為作出不敬行為,如昨晚的球迷噓國歌事件,暫時無需負上刑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