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強制與僱主同住案 入境處藉合約條款作簽證條件是「走後門」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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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外籍家傭來港工作,必須與僱主同住,這項政策已實行逾10年,早前卻有菲傭入稟提出司法覆核,指入境處限制外傭留宿的政策違憲,令外傭易受剝削、虐待和歧視,違反《基本法》和《人權法案》。司法覆核案今(3日)開審,申請人指住宿條件與工作無關,惟與僱主同住,令女傭失去放工後的自由,亦非所有僱主可以安排合適住宿,有些外傭更只被安排住廚房,再者,入境處處長無權透過審批簽證的行政手段,違法限制外傭的住宿選擇,又強調今次官司不是要令所有外傭離開僱主家,而是認為政府應給外傭選擇權。

申請人Nancy Almorin Lubiano就外傭必須與僱主同住在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資料圖片)

申請人是菲律賓籍女傭Nancy Almorin Lubiano,她2001年來港當家傭,但疑遭受前傭主虐待,今由資深大律師石永泰代表。答辯人入境處處長則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

外傭若違反規定可被刑事檢控

根據現行政策,入境處要求外傭與本地僱主簽合約時,必須接受「標準僱傭合約」中強制外傭與僱主同住的條款,否則入境處不會批出外傭的工作簽證。而留港的外傭若違反同住規定,可被刑事檢控,或會影響他們將來申請續發簽證。

入境處處長無權實施住宿限制

申請人在入稟狀指,與僱主同住的規定侵犯基本人權和勞工權益,入境處處長無權實施住宿限制外,強制留宿在僱主家的外傭被迫接受不理想的居住安排,較易受到剝削和虐待,此政策除侵犯外傭的私隱,亦令她們難以建立和維持社交聯繫,或向外界求助。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師石永泰指,今次是一次制度性的挑戰。(資料圖片)

住宿安排與外傭工作無關

石永泰庭上陳詞時,批評入境處不能將「與僱主同住」列為入境及逗留條件,更藉僱傭合約、拒批工作簽證等手法實行同住政策,做法等同「走後門」,入境處有權干涉外傭因何來港(來港目的)和留港期間做甚麼(從事的工作類型),但住宿安排與外傭的工作無關,入境處無權限制她們的居住條件,現行政策超越法律賦予處長的權力。石強調今次司法覆核並非聚焦在申請人的個人權利受損,而是一次制度性的挑戰。

同住政策增外傭受侵害風險

在香港落實的《人權法案》禁止任何人使用奴隸或奴工(servitude),而國際法慣例則反對強迫勞役(forced labor),部份國家簽署和落實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和1957年《廢除強迫勞動公約》,即使中國內地沒有簽約,但仍自行修例保障勞工權益,可見禁止強迫勞役已經成為國際慣常做法。石指同住政策會增加外傭遭受人權侵害的風險,觸犯根據《基本法》第39條而適用於香港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政府要解釋為何堅持這項帶來人權侵害風險的政策。

政府不應干涉外傭私人生活方式

法官則質疑,如果同住政策會影響外傭留港工作的狀態,例如與僱主同住會令外傭較少機會接觸家務以外的黑工,在這個基礎上入境處能否合理地限制外傭的居住地?

對於法官質疑同住政策或有助避免外傭違法「秘撈」,石永泰指政府不能干涉外傭的私人生活方式,以達到監控和維持治安的目的,入境處對外傭施加不合理的限制,已超出部門職權

與僱主同主限制了外傭下班後的人身自由

國際勞工組織(ILO)曾指出11個強迫勞役的指標,包括濫用其弱勢處境、限制行動、孤立、超時加班等,石永泰指外傭與僱主同住,變相限制了他們下班後的人身自由,而同住環境減少了外傭的社交和文化生活,令她們處於孤立。再者,很多香港人聘請外傭貼身照顧幼兒和長者,即使外傭正在休息或放假,只要她們留在僱主家,僱主仍會要求或期望她們打理家務,實質剝奪了她們的休息機會。

有外傭只住廚房

石永泰引述Justice Centre於2016年的外傭狀況調查報告,逾3成半的外傭沒有獨立的居住空間,要和長者或幼童分享一個房間,更有少部份人被迫住在廚房。每6個受訪外傭就有一人符合強迫勞役的所有指標,而其中3成半人稱她們休假日仍要工作,而僱主要求加班時,她們往往不能拒絕。石直指與僱主同住的政策令外傭容易受到剝削,而政府在2003年前實行「較開明」的做法,若外傭與僱主談好住宿安排,再向入境處申請,外傭則可以不在僱主家留宿。

石永泰又指2012年香港有20多萬外傭,其中100多人申請不與僱主同住獲批,外傭人數如今升至35萬,估計會有更多想要搬出去住的外傭。法官明言有多少外傭希望搬出去住,與本案沒有直接關係,法庭只會考慮入境處的做法是否合法合憲。

案件編號:HCAL21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