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敬恩案】律政司決定不覆核刑期 馮敬恩李峯琦免入獄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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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去年1月圍堵和衝擊校委會,經審訊雖然脫恐嚇李國章的罪名,但仍被裁定擾亂秩序罪成;而前外務副會長李峯琦則裁定阻礙救護員送走紀文鳳罪成,兩人上周四(21日)在西九龍法院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240及200小時,毋須入獄,律政司今(28日)決定不會就刑期提覆核。

馮敬恩(左)及李峯琦(右)毋須入獄。(資料圖片)

律政司發言人稱,經詳細研究裁判法官上周宣判的判刑理據、主控官的報告、本案案情等,包括被告是否有預謀犯案、案件涉及暴力的程度和是否有人受傷,以及適用法律原則,及被告的背景和對控罪的態度,包括是否有真誠悔意,以及《檢控守則》後,律政司決定不會就兩名被告的判刑提出覆核。

首被告馮敬恩,23歲,開審前已承認企圖強行進入和刑事毀壞兩罪,即於去年1月26日刑事毀壞港大賽馬會跨學科大樓的正門玻璃門框,另經審訊後被裁定擾亂公眾秩序成;次被告李峯琦,21歲,則被指阻礙救護員協助校委紀文鳳離開,被控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

二人求情時呈上逾200封求情信,當中包括港大校長馬斐森,及部份校委會成員,二人均稱已有悔意,其中李峯琦更約紀文鳳見面,親身向紀道歉,紀文鳳最後亦有為他寫信求情。

案件編號:ESCC 2357/2016 & ESS 27186/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