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局】消委會譴責渡假會籍公司 揪出「冷靜期」立法老問題
消委會罕有地點名譴責一家推廣公司「Great Time Universal (HK)」,以高壓手法銷售「時光共享」海外度假屋會籍,再次引起社會對消費合約「冷靜期」立法的關注。其實多年前政府曾打算就此立法,結果在業界壓力下跪低,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上,留下了一個大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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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期立法拖拉多年 典型議而不決
現時香港對消費合約的冷靜期措施,大多是由個別行業自發提供。例如香港保險業聯會自1996年起,實施新投保壽險保單可享21天冷靜期的安排,讓投保人在合理時間內,重新考慮是否需要投保,而且在保單的簽署欄上方,更載有冷靜期的權益聲明,保險中介亦需要清楚講解投保人在冷靜期內的權益;至於電訊服務方面,香港通訊業聯會的業內守則亦列明,自2011年起,由銷售員推銷的電訊服務,合約可享7天冷靜期保障。
但這種靠行業自律的規管方式,造成一些行業較為有規矩、一些行業卻「冇規冇矩」的問題,要解決問題,只得透過政府立法。不過政府就冷靜期進行立法規管,多年來都議而不決、決而不行。早在2010年,政府在修訂《商品說明條例》時,就已在條例草案中提出在法例上加入合約冷靜期的規定,並由最初只適用於規管旅遊會籍和上門推銷行為,擴展至所有合約期達半年以上的預繳式消費,都可以獲得7天的法定冷靜期保障,更規定如果消費者取消合約,商戶要在30天內退還所有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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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對消費者保障 冷靜期內可無條件解約
不過有關建議,遭到商界的強烈反彈,政府最終亦跪低,在《商品說明條例》中抽起有關條文,表示未來會就冷靜期的立法問題另行處理,結果這個問題一拖,拖到今時今日仍未解決。
當年商界的反對理由是,如果商戶和消費者是在充分資訊和自願的情況下,「你情我願」地簽署消費合約,政府就不應該管。但是,現實卻是不少行業的經營者良莠不齊,例如有美容院以近乎威逼手段向顧客硬銷療程、健身中心誘騙智障人士購買數十萬元健身合約等不良銷售問題屢禁不止。
而且從現今的消費者權益法學觀點之中,商戶與消費者的關係並非完全對等,因為商戶在賣出商品和服務之後,就已經得到利益,但假如消費者未能得到真正需要的服務,就並不是一個得益者,兩者的關係其實不對等,因此從法律的規管上,應該向保障消費者方向稍為傾斜。且消費者應該有「無條件」解約的權利,以避免如貨品服務質量未令人滿意、又或由於舉證困難所造成的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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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早有先例可循 港府何時「做番齣好戲」?
事實上,相比香港在冷靜期立法上的議而不決,不少地方的政府,對於冷靜期立法的態度都相當積極。例如英國,一般而言,消費合約都有7天的冷靜期,至於針對類似今次消委會所譴責的「時光共享」會籍問題,英國多年前更已定立《1992年時光共享法令》(Timeshare Act 1992),規定時光共享合約設有14天的冷靜期,而在冷靜期未結束前,商戶不得要求顧客繳交按金。
至於新加坡方面,亦有就冷靜期進行立法規管,規定直接銷售合約、共享時光合約等,可獲5天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消費者有權取消合約,商戶則須在消費者提供取消合約通知後的60天內,退款予消費者。
其實本港業界擔心一旦就冷靜期進行立法,對造成經營成本的上升。但是,不少消費者對光顧美容、健身或渡假會籍卻步,其中一個原因正是法律對消費者保障不足,擔心去錯「謀人寺」就會投訴無門,一個更好的冷靜期法律規管,反而有利於增加消費者的信心。上屆商經局長蘇錦樑未能就冷靜期立法交功課,現任局長邱騰華,可否「做番齣好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