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R誤殺案】周向榮自辯主力集團上市 個人沒有醫學美容知識
DR集團醫療事故釀成一死三傷事件,首被告周向榮繼續於高院自辯指,自2012年要「如火如荼」搞DR集團上巿,周已辭任肇事實驗室APSC的董事,再無「official角色」。周更形容,當時只有27、28歲的APSC主管、次被告陳冠忠是一個「好積極、好進取既後生仔」,更定下目標,要在一年半前替APSC取得合資格的認證,所以「公司好信佢,好欣賞呢個後生仔」。
家中設中央秘書處 要求經理每日報告古怪客人遭遇
現年63歲DR集團老闆周向榮今早指,他在DR集團內無「OFFICE」,所以在太子家中成立「中央秘書處」,放置員工個人資料、薪金及他所發的佣金,理由是「我唔想傳出去」,但集團旗下美容中心經理,每日都可以將其銷售成功史、失敗史,遇到古怪客人的遭遇,致電口述中央秘書處的秘書,由秘書以文字打印出來,每日再發送一至兩封通告予分店。周指,若他沒有出差,他一定會閱覽所有通告,有時會加減字眼,或自己的語氣。
周向榮表示,他在肇事的大埔科學園亞太幹細胞科研中心(APSC),亦無「official 角色」,因為在2012年中因他正忙於搞DR集團上巿,擔任集團董事,負責對外事務。集團總經理朱美心負責對內管理,所以在該年中他已辭任APSC董事。
但周向榮作為APSC老闆,「投資咗咁多錢落去」,周每月會陪朱美心到APSC巡視一至兩次,強調自己沒有入「無塵室」,只在寫字樓裡和員工談談話、看一看產品結果報告等;反而次被告陳冠忠每日都會向朱滙報工作,每周到旺角與朱會談,朱只會在人事處理上,才會尋求周的意見。
主力DR集團上市 個人沒有醫學美容知識
周指,自己雖然在2000年至2001年無再行醫,但「我們做醫生最怕做犯法野,因為我們牌照跟住法律走」,所以在2001年成立醫務中心,由醫生操刀激光、肉毒桿菌等注射。但他強調,自己沒有這些醫學美容知識,「例如好多激光(療程)我都未搞過」,亦未曾替客人注射肉毒桿菌。
周強調,集團出產的產品包括「搽上皮膚的CREAM」,都會進行細菌測試,因為一旦潤膚膏感染細菌,便會變色、味道有異,更會引致皮膚敏感,更說:「一個產品成功與否、最緊要唔好有投訴,同埋唔會整傷人」,至事發前集團亦未認過任何細菌感染的問題。
全個集團只有次被告陳冠忠熟識GMP認證
為了做到最好,周向榮亦要求他投資的實驗室取得香港GPM及國際認證,而全個集團只有次被告陳冠忠,最熟識香港GMP(良好製作規範)及美國血庫協會(AABB)認證申請程序,所以他非常信任陳冠忠。周又透露,2009年7月聘用陳時,陳的履歷顯示,陳在讀書時已擔任實驗室助理及導師,又曾在人造血科研公司任職。畢業後陳又獲前任公司送往台灣接受半年的幹細胞研究,和桿細胞臨床學習,非常熟識臍帶及臍血的程序,所以當時周要求陳建設APSC,以及替APSC取得合資格的認證。
周作供時高度評價陳冠忠,指陳亦為自己訂下目標,要在一年半為APSC取得香港GMP認證,認為陳是一個「好積極、好進取既後生仔」,但因香港GMP不會發給認證予從事幹細胞公司,於是周要求陳,尋找澳洲、中國、歐洲等實驗室認證,期間陳亦盡力為APSC設立合乎AABB標準的規範,更多次向周說,已為APSC訂下操作程序標準、為檢驗程序作好良好的程序等。
周:事故後陳冠忠報告指未符GMP規格 是否想將責任推向管理層?
周向榮下午繼續作供指,2012年10月CIK療程事故後,翌月在「唔知來龍去脈」下,收到APSC主管陳冠忠及實驗室總監華壽恩的傳真報告,指APSC不符合GMP規格。周向榮即感到「好怪」,報告內容是「180度轉變」,懷疑兩人在2012年10月17日見完港大微生物系講座教授袁國勇後,令到兩人「寫咗啲咁嘅嘢畀我,係唔係想將責任推上去,推畀公司管理層呢」。
周向榮解釋,由成立APSC開始,次被告陳冠忠已多次表明會按GMP規格,建立APSC,「所以我哋公司投資幾百萬,我們以為跟足GMP規格做」,亦清楚在案發時APSC未能正式取得香港GMP認證,所以才着陳冠忠嘗試取澳洲GMP認證、華壽恩申請美國AABB認證,可是在2012年11月收到兩人透過傳真的報告,結論卻是「180度轉變」,周覺得很奇怪,而且他和集團總經理朱美心,從無要求他們兩人呈交報告。對於報告內容,周佔九成都不同意,更說:「究竟GMP要求咩規格,我係唔知,係信晒佢。當時幫我申請GMP,係BILLY(陳冠忠)一位」,至於華壽恩則從無向周提及,懂得申請GMP。
集團律師已向衛生署查問 生產CIK細胞無指引可循
周更說:「出了意外,就同老板講,不可以證明達到任何標準。」他懷疑,2012年10月17日袁國勇教授曾到過APSC視察,袁可能表示一些事情,導致陳冠忠及華壽恩寫這份報告,將責任推卸予管理層。
周向榮補充,生產CIK細胞時,集團的律師已向衛生署查問,知道無指引可循,但都要求做到合乎國際橝準,「所以我們追求GMP及AABB認證」。
三名被告包括DR集團負責人周向榮、亞太幹細胞科研中心技術員陳冠忠、受聘於DR集團的女醫生麥允齡,各否認一項誤殺罪名。
案件編號:HCCC 437/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