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強姦妻子】婚約含同意性交 爭辯200年始修例成罪行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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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約向來含有同意性交的含意,性行為也是夫妻之間最親密的事情。不過,若然丈夫違背妻子意願,強行要對方性交,法律上同樣可以控告丈夫強姦,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現代的妻子可以控告遭丈夫強姦,但其實這個人權保障,法庭足足經歷逾200年的爭辯才爭取得來。

香港在2002年修例後才正式保障到妻子可以控告丈夫強姦。(Getty Images)

傳統婚約「同意」性行為

原來長久以來,丈夫在法律上都不能被控強姦妻子,不過,香港於14年前修改法例,丈夫不能再擁有在強姦罪的豁免權。

強姦罪屬普通法,在1736年出版的英國法律文憲History of the Pleas of the Crown,作者Sir Mattew Hale指出丈夫不可以被控強姦罪,因為夫婦在婚約上,妻子是同意把自己交予丈夫,不得反悔。法庭引用Hale的解釋時,指妻子在結婚時已「同意」與配偶性交,故丈夫強姦妻子在法律上便無法成立,因為她在婚約上「同意」了。
 

特殊情況下「同意」也可收回

惟法庭遇上愈來愈多的奇難雜症,Hale的說法亦多番受到挑戰。普通法的原則是可以隨著社會變遷而改變,法庭在經年累月後亦開始修訂,並開始接納,即使夫妻婚約承諾中,包括雙方同意性交,但在特殊情況下這承諾是可收回的,例如妻子知道丈夫患有性病而不想性交,或丈夫性交時使用暴力,或法庭已經作出不可騷擾妻子的命令等。

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以及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即屬強姦。當中不含任何字眼令丈夫可被豁免於罪。
《刑事罪行條例》第118(3)條

英國1991年修例

英國的上訴庭在1991年處理一宗相關案時,對條例未能保障配偶表示關注,經上議院辯論後,認為Hale的說法已不合時宜,決議修訂條文,令強姦罪更能有效地套用於丈夫向妻子的非法性行為。香港亦於2002年就條文作出修定。

根據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118(3)條,任何男子與一名女子非法性交,而性交時該女子對此並不同意;以及當時他知道該女子並不同意性交,或罔顧該女子是否對此同意, 即屬強姦。當中不含任何字眼令丈夫可被豁免於罪。

有關法例已修改多年,法庭處理妻子控告丈夫強姦的案件少之又少,2016年亦有一宗內地妻告西班牙籍丈夫強姦的案件,被告最終被裁定無罪;2014年亦有一宗印尼籍女華僑,控告丈夫強姦案,該案的丈夫最終也被判無罪。有社會團體指出,法例保障妻子免受丈夫性暴力仍然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