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友弒父傷母青年 指審訊不公求上訴 終院一口拒絕

撰文:朱幼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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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霍立賢邀請朋友參與弒父母計劃,結果霍的父死母傷,他的朋友一早承認謀殺,霍則經審訊後,才被裁定謀殺父親及企圖謀殺母親罪成。霍不滿原審時,其代表律師容許控方在審訊時提及同案被告已認罪,認為令他無得不到公平審訊,早前向終審法院要求終極上訴,要求法庭頒予上訴許可,惟終院認為審訊未有對霍造成不公,早前已讓霍作終極上訴,今頒下書面判詞解釋理由。

林鄭認為英國評論員質疑香港司法系統不公道。(資料圖片)

上訴人霍立賢(23歲)被控於2013年3月16日在八鄉橫台山的住所內,與友人陳明天(24歲)謀殺霍父霍禮池(50歲),及企圖謀殺霍的菲籍母親Fok Irene G(43歲)。

認為陪審團不應被告知有同犯認罪

霍提出的上訴理由,主要指原審時,控方在陪審團透露了陳早已承認謀殺霍父,認為在法理上對霍並不公平,因陪審團不應得悉有同案被告認罪,除非該同犯出庭作證。

終院法官不接納說法,並指本案的主要案情,是霍與陳合謀謀殺霍的雙親,陳有參與事件,這是控方的主要證供,而霍聲稱他後來想退出,是部份他用以抗辯的理由,陳並未有在本案中作供。

終院認為審訊並未存在不公

終院法官認為,原審時代表霍的大律師,必然想到要向陪審團解釋,為何陳並不在審訊上出現,而他最後同意讓陪審團得悉陳已認罪。終院認為,這決定最終並未令霍得到不公平的審訊,故拒讓霍提出上訴。

霍和陳是中學同學,霍生性喜於操控他人,他以教授陳日本劍道為名,招攬陳成培訓目標,並叫陳協助他完成殺人計劃。陳因十分仰慕霍,他知道謀殺目標是霍的父親後,曾一度猶豫,霍遂以自殺威脅陳,陳最後答應,並在案發當晚,由陳動手殺霍父,霍則自己弒母,惟霍中途下不了手,霍母重傷獲救,霍父則被刺逾百刀死亡。

案件編號:FAMC 1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