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屍命案】證券公司董事謀殺四川情婦上訴得直 案件將排期重審
已婚證券公司前董事殺情婦兼毀屍滅迹,前年被裁定謀殺罪成,判終身監禁,是開埠以來首宗「無屍體、無法證、無招認」入罪的謀殺案。被告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今(26日)頒下判詞,裁定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出錯,被告上訴得直,定罪撤銷,但案件需要排期重審。
上訴人陳文深,43歲,早前出庭應訊時滿頭白髮,他被控於2011年10月在淘大花園一單位內,謀殺33歲女子秦嘉儀。
上訴人與情婦在夜總會認識
控方案情指,來自四川的秦嘉儀,2007年在港夜總會任職時,認識當時為證券公司董事的上訴人,成為他的情婦,兩人在淘大花園買下案發單位,讓秦居住,直至上訴人妻子揭發二人關係,秦不久後便人間蒸發。警方其後在秦嘉儀住所大廈的閉路電視,發現秦在2011年10月5日返回寓所後無再離開,而她消後前後,上訴人其後多次進出大廈,並曾以手推車推著一個大紅白藍尼龍袋離開。
警方相信秦已遭殺害棄屍,但屍首至今仍未尋回,警方經過2年搜證,最終起訴陳文深。案件經十多日審訊,七名全男班陪審團退庭商議僅約2小時,便一致裁定陳謀殺罪成。
指原審法官指引方式令人難以明白
上訴庭判詞指,上訴人批評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的指引不足,更「隨心所欲」,沒有根據概定的「陪審團指引」作出適當及準確的指引。上訴庭同意,上訴人的陳詞,並翻閱原審法官作出陪審團引導,沒有按相關指引,要求陪審團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反而假設陪審團每一日都會作出推論,並說:「但在法庭裡,若你們肯定這事實,你必須在作出不利被告的推論。」
上訴庭批評,在刑事案件上,原審法官要求陪審團先作出不利被告的推論,才肯定基本事實;之後原審法官提及陪審團應如何處理兩個不同的相對推論,上訴庭指,這個指引根本令陪審團難以明白,非常驚訝原審法官為何不引用簡單引導方法,又無就舉證標準向陪審團作出指引,要求陪審團必須肯定上訴人有謀殺死者,才可以裁定上訴人罪成。上訴庭因為原審法官在引導不足及不準確,故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發還重審,並於28日內儘快排期重審。
案件編號:CACC 27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