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屋|分租、用於商業擬刑事化 房委會:沒定KPI要捉幾多人

撰文:歐陽德浩 譚曉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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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建議修訂《房屋條例》,把分租公屋單位、將公屋作商業用途定義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房委會下月諮詢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爭取今年4月提交立法會審議。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認為,修例後能加大阻嚇力,鼓勵不需要單位的人士交回公屋單位,惟沒有設定「KPI」(關鍵績效指標)要捉到多少人。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歐陽德浩攝)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歐陽德浩攝)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表示,現時興建一個公屋單位,不計地價需要100萬元。政府2022年7月上任至今,收回約7,000個被濫用或違反租約的公屋單位,相當於10座公屋,節省超過70億元。這次建議修例,她認為一來有阻嚇作用,二來鼓勵不需要公屋單位的人士可以交出公屋,令公屋輪候冊上的人士受惠。

至於修例後的成效,黃碧如說沒有「KPI」(關鍵績效指標)。

我哋亦都唔係有個KPI話我哋要捉幾多人,先至叫做同我哋作出呢個建議嘅願望符合。
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主席黃碧如

▼《房屋修例》修訂建議懶人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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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類情況列嚴重濫用公屋 可囚1年罰款50萬元

現時租戶嚴重濫用公屋,房委會只能視為違反租約、有權終止,並沒有檢控權力。房委會建議兩類情況列為嚴重濫用公屋罪行,參考現時非法轉讓居屋的罰則,一經定罪可罰款50萬元及監禁1年。

房委會小組委員會黃碧如表示這是最高刑罰,實際每宗個案的罰則要視乎法庭判決。她相信改列罪行後,有效處理將公屋當作賺錢工具的個案,同時作有效警惕。

擬修例針對兩類情況:

一)以公錢利益分租公屋單位,或授予許可讓他人居住
二)租戶家庭不居於單位,並且將其用於商業用途

第二類情況,明確列明住戶不居於單位,並非單純作商業用途。黃碧如說,有公屋住戶要「要幫補生計、喺單位補習、做啲手工」,擔心如果不界定清楚,會引起住戶擔心。她又說通過修例後,房委會將大力宣傳,條例生效後不會設緩衝期。

房委會下月諮詢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爭取今年4月提交立法會審議。(資料圖片)

賦權房委會職員檢查可疑人士身份證

房委會又指,現時職員獲《房屋條例》授權驅逐侵入者及視察屋邨內任何土地,但沒權要求可疑人士提供個人資料,例如身份證等,導致執法及搜證困難。房委會建議修例,當人員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違反《房屋條例》時,可以檢查他的個人身份。

房委會又建議,將虛假陳述或拒絕提供資料的檢控時效,延長至犯罪後6年內或發現罪行後1年。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認為這次修例有助守護社會資源。(資料圖片/陳葦慈攝)

何永賢:修例有助守護社會資源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表示,隨着擊濫用公屋工作量增加,深感工作還有可以加強的地方,包括加強法例阻嚇力,讓嚴重濫用公屋成為罪行、職員有合理時間對租戶虛假陳述作檢控,而不會在一番努力後發現已過了檢控期限等。她希望修例能幫助政府團隊更好履行職務、守護社會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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