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上殺妻 商人事後9年就謀殺罪提終極上訴 被一致駁回
商人十年前與妻乘的士期間,涉用皮帶把妻勒斃,他在高院被陪審團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生。他去年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今(7日)一致駁回其上訴。
被告李長再(案發時47歲)被控在2015年10月28日在港謀殺其妻李麗雅。被告來自福建,2000年移民來港,與妻子為同鄉。兩人2014年結婚,婚後居於深圳,但不時回來香港。
女事主當日從菲律賓回港
控方案情指,女事主李麗雅於2015年10月23日從菲律賓回港,被告到機場接機,之後兩人乘坐的士到油塘後,再轉坐涉事的士往落馬洲過關。
司機聽到後方傳來掙扎聲
的士駛至大老山隧道時,司機突然聽到李在後排位置呼叫,並看到被告大力按死者到其大腿,之後再聽到一些掙扎聲,但很快便安靜下來。司機問被告有沒有事,但被告稱沒事,但自言自語說:「要走一齊走,要跳一齊跳。」
法醫報告指,李的頸項有一道18厘米長、3.5厘米闊的傷痕,眼亦受傷,手臂有嚴重瘀傷。
被告曾有吸冰習慣
小欖精神治療中心的心理學家引述報告指,李曾欠下一筆200萬元債項,被告為協助李還債,四出向親友借錢,又受到債主的短訊滋擾,令他受很大壓力。被告過往曾有吸冰習慣,2011年已停止服食,至2015年又復吸,案發前數天亦有吸冰,但心理學家診斷被告並沒有患上精神病,亦沒有幻覺。
指妻搞生意欠200萬巨債
被告自辯時稱,妻子因搞生意欠下200萬巨債,內地債主曾發訊息恐嚇他說:「你們個個都要殘廢,個個都要死。」夫婦終於2015年底最終逃離家鄉,到香港避債。
被告爭議減責神志失常
判辭指,被告認曾殺妻,但以「減責神志失常」作為局部抗辯理由。他又透露有服食藥物之歷史,案發時正承受「興奮劑致思覺失調」,他亦曾向精神科專家蔡醫生稱,他案發時及早前受幻覺和妄想症狀影響,惟他審訊時沒有就其病歷作供。多名控方專家證人認為,被告只因服食藥物而神志不清,不符合神志失常的定義。被告的律師卻認為,原審法官應引導陪審團,視被告向專家陳述的病歷可作為證據,惟原審官在這方面的陳述比較少。
終院認為原審官已妥善處理醫生意見
終審法院的法官卻認為,傳聞證供未有受盤問測試,陪審團將難以衡量。本案的精神科專家與被告之間的關係並不特殊,且被告向精神科專家的陳述,並非即時陳述,亦無獨立證據價值。若依賴該些陳述,作爲專家意見的基礎,作為庭外陳述,仍可呈堂,並由陪審團決定給予比重,這不抵觸排除傳聞證供的原則,認為原審法官已妥當地接納蔡醫生的意見,並准以呈堂,以供陪審團考慮「減責神志失常」的抗辯理由,遂一致駁回被告的上訴。
案件編號:FACC 9/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