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撞傷鐵騎士離開現場 稱因乘客趕時間 官斥無同理心囚14月
的士司機在葵涌從後撞到一名駕電單車的南亞裔外賣員,外賣員及其手上蔬菜在其車頂仍繼續開車,之後並離開現場,20分鐘後才折返。警員調查時被告曾稱因乘客稱趕時間,故他先載乘客到石籬商場。受傷外賣員下肢受創需終身用輪椅或枴仗輔助步行。的士司機承認危駕引致他人受傷等3罪,今(3日)在區域法院判刑,法官練錦鴻指有同理心的人都會立即停車了解傷者情況,斥被告只顧自身利益,判他入獄14個月,停牌兩年及罰款2千元。
被告陳錦全,71歲,承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發生意外以致他人身體受傷後沒有停車、使用汽車而其配件沒有保持良好及有效的工作運作等3罪,指他於2023年9月28日,在葵涌大白田街危險駕駛,引致KHAN Sajid(31歲)身體受嚴重傷害。他在意外後未有停車,及其的士的轉向齒輪箱右邊托架螺栓鬆動。
事主被撞上車頂後被告無即停車
案情指,案發當日下午約3時,被告駕駛其的士經葵涌大白田街時,駕駛電單車的事主在紅色交通燈號前減速後停下,惟被告沒有停車,並從後撞向事主,事主連同一袋蔬菜跌在的士的引擎蓋之上,被告沒即時停車,並繼續行駛約4秒,事主其後失去平衡,從引擎蓋跌在路上。被告繼續將的士駛走,到達石籬邨時才檢查車頭,並用手撥引擎蓋兩下,再將的士駕回原地。
指乘客稱趕時間未停下
被告向警員稱,當時載乘客到石籬商場,行駛到案發地點時,因開車太快撞到事主的電單車,但因乘客表示趕時間,他繼續駕駛至石蔭商場的士站,讓乘客下車,再駛回原地。被告警誡下保持緘默。
事主左跟骨嚴重粉碎性骨折
31歲事主被送往瑪嘉烈醫院接受治療,他事後出現右踝開放性脫位、脛骨外露、左跟骨嚴重粉碎性骨折等傷勢,終身需以輪椅代步,或在枴杖協助下緩步慢行,每月需接受物理治療。
法官斥被告只顧自身利益
法官練錦鴻判刑時指,被告案發時尾隨事主電單車已一段時間,期間亦沒有其他車輛出現以分散其注意力,被告理應能留意前方的路面情況。事主因這次意外不能再正常行走,已無法過回正常生活,惟被告被捕後解釋為安頓車上乘客而沒停車。練官說,有同理心的人都會立刻停車,了解傷者傷勢,被告卻在事發後20分鐘才折返現場,斥被告只顧自己,沒想過對事主的傷害,判他入獄14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DCCC 48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