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生與13歲援交女共浴口交 官稱應罪成 被誤導年齡非抗辯理由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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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男生在互聯網上認識自稱17歲的援交女,二人曾共浴及有口交行為,他並支付逾1千元肉金給少女,惟事後少女父親告發少女只得13歲。港大生被控非禮,但他指女童「有前有後」,真誠相信她已過16歲,裁判官亦認同看法,判他無罪。律政司不服,認為即使是非禮罪,亦不能以「真誠相信」女童已滿16歲作為抗辯理由,早前在高等院要求案件陳述。法官今(31日)下判詞,接納控方說法,裁定原審裁判官犯錯,遂發還案件,認為該港大生應被裁定非禮罪成及判刑。

被告蔡偉麟在裁判署脫非禮罪,律政司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案件涉及的被告蔡偉麟,24歲,被控2014年暑假期間,非禮當時只得13歲的女事主。蔡在審訊時否認控罪,並辯稱女童曾自稱17歲,他從沒懷疑女童未滿16歲。原審裁判官亦認同,女童的外表全無稚氣,成熟的衣着有機會騙到被告,裁定被告無罪。

官:非禮罪應同樣採「絕對責任」標準

但高院暫委法官陳廣池在判辭指,終審法院有案例,裁定與16歲或13歲以下女童性交罪,屬「絕對責任」的罪行,即控方毋須證明被告是否知道女童未成年,只要女童未達合法年齡,曾與她性交的男子,便可裁定非法性交罪成,最高判刑為5年。

本案涉及的只是非禮罪,非禮的條文中,亦包含年齡未滿16歲人士,法律上不能同意任何性行為,非禮罪最高刑罰是入獄10年,刑責較非法性交罪還要重。然而,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被裁定是「絕對責任」罪行,非禮罪則沒有。陳官認為,若非禮罪反而不是「絕對責任」,會產生不合理和荒謬的情況。

認為原審法官錯誤接納理由

法官又裁定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理由,並發還案件予原審裁判官裁定男生非禮罪,並在聽取求情後判刑,同時亦撤銷原審裁判官相關的訟費安排。法官明言,相信本案會有後續發展,如有需要,會盡快安排相關事宜的排期。

非法性交罪被告有絕對責任

控方早前陳辭時指,根據「與16歲或13歲以下女童性交罪」的案例,被告有「絕對責任」,即無論被告是否知道女童未足歲或女童同意與否,只要她確實未足法定年齡,被告仍會入罪,而「真誠及合理地相信事主的年齡在16歲以上」並非抗辯理由。故在本案中,蔡亦不能以「真誠相信」案中女童年齡超過16歲作抗辯理由。

被告對事主年齡沒有懷疑

案中女事主,在2014年案發時只是剛滿13歲,她聲稱「暑假無野做」,對援交感好奇,在成人網站訛稱年滿17歲招客,並列出收費。蔡曾與女事主接洽,事主並寄上一張半身照,蔡相信事主已17歲,對她年齡沒有懷疑,便與事主到時鐘賓館開房,二人並一起洗澡及在床上,蔡曾與事主上下其手,事主亦曾為他口交,事主亦同意提供這次性服務。

官認為「絕對責任」原則應適用於非禮罪

陳官在判辭指,立法機構在非禮罪條文中,加入16歲以下兒童,不論男女,都不能作出同意任何性行為的決定,正好凸顯立法原意想對未成年人士的作出保障。而終院在裁定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行為罪屬「絕對責任」的案例中亦提到,小心防範罪行,將有助達到保障少女的目標。陳官認為,這大原則亦應適用於非禮罪名。

案件編號: HCMA62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