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男與援交女共浴口交 不知女方未成年脫非禮 控方不服求翻案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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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男生網上認識援交女子,女子自稱17歲,港大生即相約女子共浴和口交,惟事後遭女子的父親發現二人交易,報警並證實其實該援交女只得13歲。港大生因而被控非禮罪,他堅稱真誠地相信女童是17歲,經審訊後脫罪。律政司不服裁決,去年在裁判法院求覆核失敗,今在高院申請上訴,強調法例不斷加強保障小孩免於性罪行,被告有絕對責任確認女童年齡,真誠相信她已滿16歲不能成脫罪理由。法官押後頒下書面裁決。

被告蔡偉麟在裁判署脫非禮罪,律政司不服,上訴至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被告指事主「有前有後」

被告蔡偉麟,24歲,前年審訊時曾辯稱女童「有前有後」,從沒懷疑女童的年齡不夠16歲,而原審裁判官亦認同,女童的外表全無稚氣,成熟的衣着有機會騙到被告,裁定他脫罪。

控方認為真誠相信對方成年非抗辯理由

控方代表今指出,裁判官錯誤地直接引用英國於1897年的案例,即真誠相信事主已達合法性交年齡,可以是非禮抗辯的理由。根據本地有關與16歲或13歲以下女童性交的案例,只要確實女童未滿法定年齡,便可入罪,真誠合理地相信事主的年齡在16歲之上,並非抗辯理由。但就非禮控罪,則沒有相關的討論。

控方:被告應有「絕對責任」確認事主年齡

控方又在庭上解釋法律原意及立法背景,指被告應有「絕對責任」確認對方的年齡,非禮罪自立法以來,不斷加重量刑,目的是要保護女性免於性侵犯。若被告發現對方看似小童,便應避免作出可能會觸犯法例的行為。

女事主網上登廣告 一暑假招5客人

案中女事主在2014年只得13歲,她聲稱「暑假無野做」,對援交感好奇,遂在成人網站訛稱已年滿17歲招客,並在同年7至9月間,向5名嫖客提供性服務。惟事後被其父發現及報警,其中三名嫖客,包括兩名中學生,及一名51歲地產經紀,承認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同案另有一名34歲嫖客承認非禮,被判感化。

本案的答辯人蔡偉麟,只要求事主為他口交,被控非禮,亦是唯一無認罪的被告。眾被告被捕後均指被事主的廣告誤導,蔡稱他同情事主,多付她2百元肉金,共給她1050元,又有勸她不要再做援交。

案件編號: HCMA62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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