囚犯涉獄中用手機逾2千次 懲教員被指曾協助 與兩犯同罪成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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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塘福懲教所服刑的一名囚犯,涉在獄中數個月內使用手機通話逾2200次,並發放及接收訊息達1900次,疑獲已猚釋放囚友在外代購香煙。一名一級懲教助理被指容許並協助囚友用手機,他與兩名囚友涉案被控,3人均否認控罪,案件今(17日)在區域法院裁決,裁定兩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名成立,一項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則不成立。法官判辭指,紀律和保安在監獄中尤關重要,將未經授權的物品將行動電話帶入監獄是極為嚴重的行為,亦濫用了公眾對公職者的信任。

3被告就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被告楊敬倫(45歲,一級懲教助理)、王帝俊(前稱劉燕俊,30歲,囚友)、張銳明(38歲,囚友)。楊敬倫和王帝俊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李浩維、王帝俊、張銳明及林翰祺被控一項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涉及此控罪的被告李和林早前已認罪,分別被判7個月和6個月監禁。王另被控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押後至明年3月4日求情及判刑,期間各被告還押懲教署看管。

被告楊敬倫(懲教助理)、王帝俊(囚友)、張銳明(囚友)在灣仔區域法院被裁定罪成。
案發於塘福懲教所

王投訴電訴接收差 楊有代向電訊公司詢問

就楊及王的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情指,王於2020年7月至10月於塘福服刑期間,曾使用電話和兩張儲值卡,期間王通電話逾2200次,他並傳送和接收近1900個訊息。此外,林曾替王的儲值卡增值。王亦曾向楊投訴指其中一張儲值卡的接收欠佳,楊有為王致電電訊公司的熱線查問,並稱其家人使用該儲值卡。

官指楊及王有協議

法官謝沈智慧在判辭指,就楊及王的控罪而言,辯方指楊是判斷錯誤而延遲報告,指楊並無濫用職權,但法官不接網其說法,並指證據清楚顯示,楊有協助張改善sim卡接收情況,此舉已經反映出兩名被告之間有讓張可以擁有手提電話的協議,亦反映楊是無意舉報王,因此楊及王的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成立。

張有聽王指示借出單位做倉庫

就李、王、張以及林的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案情指履行公職期間,無合理辯解,縱容王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1部手機,及為王將香煙帶進塘福懲教所。法官指出此項控罪中,因為李及林早前已認罪,此項控罪的唯一的議點是張有沒有合謀,一些對話的證據顯示,張聽從王的指示行事,及把他的一個住屋單位當作倉庫,因此判二人的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名成立。

王脫妨礙司法公正罪

就王的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案情指王曾在獄中和其他囚犯用自製棋賭博,遭懲教員發現,其後他用2000元報酬,請其他囚犯頂罪。就王的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罪,法官其中一名證人的口供自相矛盾及不合理,認為該證人為不誠實以及不可靠的證人,只接納其部分口供,在沒有證據顯示這筆款項是被告支他人用以頂罪的情況下,認為控方未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罪,裁定王的串謀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299/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