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塘福懲教所2名懲教助理 涉助囚犯帶煙及縱容管有手機
廉政公署今天(5日)落案起訴5人,包括兩名懲教署懲教助理及一名在囚人士,控告他們涉嫌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縱容涉事在囚人士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手提電話,以及為他將未經授權的香煙帶進監獄。
5名被告將於本周四(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除涉事在囚人士,其餘4名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當日應訊。
43歲的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楊敬倫,和28歲的在囚人士劉燕俊,同被控一項串謀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違反普通法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而劉燕俊,26歲的懲教署二級懲教助理李浩維,以及兩名無業人士,36歲的張銳明和23歲林翰祺,則同被控另一項相類罪名。
廉署表示,早前接獲懲教署轉介一項貪污投訴,調查後揭發上述涉嫌罪行。楊敬倫及李浩維於案發時,分別為懲教署的一級懲教助理及二級懲教助理,同被派駐到塘福懲教所工作。劉燕俊當時是塘福懲教所的在囚人士,而張銳明及林翰祺曾是該懲教所的在囚人士,他們分別去年5月及9月獲釋。
楊敬倫是塘福懲教所維修組的主管人員,李浩維被派到該組工作,任楊敬倫的助理。二人負責監管在該組工作的在囚人士的紀律和活動,包括劉燕俊、張銳明及林翰祺。
其中一項控罪指楊敬倫及劉燕俊涉嫌於去年7月16日至10月23日期間,一同串謀使楊敬倫在履行公職期間或與其公職相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蓄意及故意地作出不當行為,縱容在囚人士劉燕俊於塘福懲教所未經授權管有和使用一部手提電話,以及協助劉燕俊改善於懲教所使用該部手提電話的儲值卡信號接收情況。
另一項控罪指李浩維、劉燕俊、張銳明及林翰祺涉嫌於上述期間,一同串謀使李浩維在履行公職期間或與其公職相關的情況下,無合理辯解或理由,蓄意及故意地作出不當行為,縱容在囚人士劉燕俊於塘福懲教所未經授權管有及使用一部手提電話,以及為劉燕俊將未經授權的香煙引進塘福懲教所。
劉燕俊將於本周四被帶往法院應訊,而其餘4名被告則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當日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