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鼎書院|大律師指發債所得非用於建校或涉欺詐 入稟清盤致雙輸

撰文:陳蓁誼 賴卓盈
出版:更新:

漢鼎書院現債務危機,有家長投訴子女退學後未能取回60萬元債券退款,校方近兩年的虧損金額更達2億元。有大律師指出,如有證據顯示辦學團體透過建校債券所得的金額,並非用於興建學校設施,事件有可能涉及欺詐;今年4月辦學團體已被要求停發債券,如海關發現他們仍然發放債券,亦有可能觸犯《商品説明條例》。
現階段家長如想盡快取回款項,唯一辦法是入稟清盤,但將導致學校停運,或有可能導致「雙輸」局面,建議家長謹慎判斷。

私立學校漢鼎書院近日有家長投訴,指購買了60萬建校債券後,校方未有按條款,在學生退學後退回餘下款項。(黃偉民攝)

大律師陸偉雄指,如警方找到證據,顯示辦學團體透過建校債券所得的金額並非用於興建學校設施,則有可能涉及欺詐成份。他又指,教育局於今年4月已要求辦學團體停發債券,如海關發現他們之後仍然發放債券,亦有可能觸犯《商品説明條例》。

陸偉雄表示,如果辦學團體未能在合約所列明的還款日期還清款項,即屬違約,家長可循民事訴訟控告對方。惟他認為,該辦學團體現已面對財政困難,即使家長贏得訴訟,對方也未必有能力馬上償還債項。陸偉雄續指,如家長想儘快取回款項,唯一辦法是入稟清盤,但將導致學校停運,或有可能導致「雙輸」局面,建議家長謹慎判斷。

另外,香港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今日(12日)接受電台節目電話訪問時表示,債券作為債務合約,從法律上,合約理應寫明發債的付款細則,投資者亦有取回債項的權利。他指,除非該合約列明發債者只會在特定條件下還款,否則即使合約沒有明確列明還款日期,發債者依舊有退款責任,投資者亦有權利要求發債方還清債價,以及派發債息。

熊運信續指,投資者如要求發債方還款,經一段合理時間後,發債方缺乏任何合理回應,投資者有權入稟法院追討債項。他補充,合理時間的定義由法庭決定,但投資者應先向發債者作出要求還款,才算入曾作出索償行為。

有家長因害怕學校清盤未能還款,而選擇不入稟法院。熊運信提醒,一旦法庭強制對學校進行清盤,過程有委任清盤人蒐集校方資產明細,清盤過程變現的款項會派發予優先債權人,其後才是一般債權人,他指「通常還債都係還畀銀行先,咁所以未必輪到家長(獲得債款)」,又指清盤確實會令家長有取款困難,「𠵱家咪兩難之中選一,繼續等學校還好啲,定係直接行動」。

律師會前會長熊運信表示,債券作為債務合約,即使合約沒有明確列明還款日期,投資者亦有權利要求發債方還清債價以及派發債息。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梁熙在接受另一電台的電話訪問時表示,過去一年半來,他已接獲50名家長求助,大部份是退校後申請退款。他指,校方曾提出每月還款10,000元,惟至今仍未履行承諾。他又指,教育局早前禁止校方售賣債券,校方改為要求強制學生捐款,相信已經令不少有意入讀的家長卻步。有部份未能取回退款的家長除了報警,亦有人選擇向海關求助,檢控校方違反《商品說明條例》。他提醒,該條例的受理期限為犯罪日期起計的3年之內,如果超過此期限,海關不會受理。

立法會議員梁熙提醒,如有家長需要向海關求助,《商品說明條例》的受理期限為犯罪日期起計的3年之內,如果超過此期限,海關不會受理。(黃浩謙攝)

同一節目接受訪問的教聯會立法會議員鄧飛指,學校與上市公司有異,難以要求校方提供詳細財務報表。他認為,學校的角色不應該太過複雜,「開學校又唔係商業公司,又冇財務部門處理啲錢」,指學校應以教學為主,如學校提供債券供人購買,家長應了解自己有雙重角色,除了家長身份外,亦是投資者,理應預先做好風險評估。

立法會議員鄧飛表示,如學校提供債券供人購買,家長應了解自己有雙重角色,除了家長身份外,亦是投資者,理應預先做好風險評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