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兩檢】政府曾考慮其他6個方案 因技術和法律問題全不採納

撰文:黃雅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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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一地兩檢方案終公布,西九總站將採取深圳灣口岸的過境模式。雖然方案已塵埃落定,但政府文件的附件顯示,原來亦曾構思過其他6個方案,包括修改基本法、將通關過程的相關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等,但最後因各樣的限制,終選擇現時決定的「三步走」本地立法方案。

政府公布高鐵一地兩檢方案。(盧翊銘攝)

政府終公布高鐵的一地兩檢方案,具體模式會參考深圳灣口岸的做法,即是在B2及B3層的出入境層實施均設「內地口岸區」和「香港口岸區」,而整個車站的「內地口岸區」達10.5萬平方米,即佔西九總站面積的四分一,範圍涵蓋B2和B3層的劃定區域、B4層月台和有關連接通道。

同時,政府會採取「3步走」的方案,即兩地政府先就一地兩檢方案達成「合作安排」,之後把「合作安排」交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及授權落實,最終透過本地立法程序,達至本地立法。

不過,在政府公布的文件中卻顯示,現時所採用的「3步走」的方案並不是唯一的方案,政府亦曾經構思過其他6個方案,當中包括修改基本法、將內地通關程序的相關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另立一套全國性法律、在北南行分站一地兩檢、實施車上檢,以及實施兩地兩檢。不過,上述的6個方案最後都出現各種技術或法律的問題,因此兩地政府最終都不採納。

例如將內地通關程序的相關法律依據《基本法》第十八條列入附件三,然後在香港特區實施。文件指,政府認為難以清晰界定哪些內地法律應歸類為通關程序的法律,哪些內地法律不屬於通關程序的法律。因此,基本上不可能解決哪些內地法律應納入附件三的問題。此外,《基本法》第18條規定,只有國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的全國性法律,才可納入附件三,至於一地兩檢是否屬於上述三個範疇,兩地在法律上存在意見分歧,所以有關方案不獲接納。

文件亦提到曾考慮修改《基本法》相關條文,授權國務院在特區政府的要求下,在香港特區內設立、撤銷、修訂「內地口岸區」。有關條文並同時規定「內地口岸區」適用內地法律,由內地法院行使司法管轄權,但基於「《基本法》不單是全國性法律,也是香港特區的憲制性文件,具有莊嚴地位」,認為不應輕言修改。

另外,特區政府曾參考英國和法國就「歐洲之星」列車所設計的境外入境管制安排,考慮可否分別在西九龍站及內地一個高鐵車站均設立口岸管制區,在兩地分別辦理北上、南下的一地兩檢。文件表示,內地執法人員在西九龍站「內地口岸區」,對北行進入內地的旅客辦理「預檢」;而香港執法人員在內地的某個管制區,對南行進入香港的旅客辦理「預檢」。不過,由於深圳北站或福田站均已啟用,如要進行車站改造工程,以容納相關的清關設施,對深圳鐵路服務的規劃、車站場地設計和車站營運均有重大的影響,而且乘客需要中途下車通關,會令令整體的行程延長,減低乘搭高鐵可高速到達目的地的效果,最終放棄該構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