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年前涉非禮親女案 被告妹夫指事主無給家用 強調無非禮事件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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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歲女子聲稱30多年前被親父非禮案,今(25日)於區域法院續審。辯方今傳召被告昔日的製衣廠工友及其妹夫作供指,二人均稱被告為人勤力顧家,其中妹夫提到事主無給家用被告,更強調「肯定無呢件事」。
案發時任製衣廠領班的72歲被告,被指於1986年至1992年期間,四度非禮女兒,亦即本案的女事主X。被告否認3項非禮及1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受審。
與被告共事9月舊同事指被告顧家
辯方今傳召被告昔日男同事林生偉(譯音)稱,在1982年三星製衣廠工作時認識被告,工廠一向沒有夜班,最多只會加班一至兩小時,他與被告每星期工作6天,由早上9時至傍晚6時,而林工作9個月便辭工。林形容被告勤力顧家「搏命搵錢供樓」。他在控方盤問下,承認工作9個月後已辭工,不知工廠運作情況。
被告妹夫指事主無給家用
被告妺夫作供時亦指,他與被告的工作地點相近,故得知被告在案發時「朝9晚6」地工作。他指事主X、即被告長女為人獨立、倔強及不聽話,但被告則勤力顧家及誠實,聲言「肯定無呢件事(被告性侵女兒)」,又批評事主投身社會工作後,沒有給被告家用。
控辯雙方將於明天作結案陳辭。
案件編號:DCCC 113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