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襲裁判官|持刀男涉地鐵非禮判囚 曾上訴指原審官多處犯錯
涉嫌持刀圖襲擊裁判官的姓李的32歲男子,據悉曾涉一宗港鐵非禮案,並遭裁判官王證瑜裁定罪成,被判入獄21天。李曾到高等法院提出上訴,亦被駁回。李在上訴時指王官的裁決多處出錯,包括向事主使用引導式問題,又錯誤否定李的辯解,更沒有恰當地考慮李的反應等,惟高院法官未有接納,今年4月下判辭駁回其上訴。
被指在港鐵非禮女子
根據高院法官郭啟安就李案的判辭,李在尖沙咀登上一輛往中環的港鐵列車時,被指用手指摸當時身穿薄長褲女事主的大腿及近其私處的地方,女事主稱感覺被摸後曾怒視李,並指李曾縮手,但她指李之後再摸她,事主稱忍無可忍下,捉住被告的衣袖,並在列車到金鐘站時報警。期間李曾表示人多擠迫,又稱:「唔好意思,我冇掂到你。」李亦曾說:「我哋都趕時間返工,不如唔好搞咁多嘢。」他更曾要求乘客做證,但乘客均稱當時背向他們,未看到情況。
上訴時指王官多處犯錯
根據判辭,李在上訴時認為王官裁決不當,如未考慮他比女事主高約10厘米,其高度難以作出事主所稱的非禮行為,又認為女事主應不能看到被人摸近私處地方,他認為王官未有處理。
李又指,王官誤認為事主當時指李有觸摸她,而李回應:「不如唔好搞咁多嘢。」認為李的反應是不合情理。但李稱他當時趕住上班,事主又指控他非禮,她並說:「如果我放過你嘅話,我就會有陰影。」李因此才會叫事主:不要搞咁多事。李又強調他無舉證責任。
高等法院法官郭啟安去年11月8日聽取李的上訴聆訊,今年4月15日下判辭,他未有接納李的說法,認為王官的裁決合理,駁回李的上訴,維持原判。
▼九龍城裁判法院企圖襲擊裁判官案,現場及醫院情況▼
該宗企圖襲擊裁判官的案件,發生於今日(4日)上午10時許,一名32歲李姓男子於九龍城法院第八庭的旁聽席聽審時,突然取出一把刀,衝向曾處理其非禮案的王官,被庭警及兩名等待上庭的男警合力制服。事件中3警受傷,王官沒有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