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寧便衣保安風波|律師:法例無賦保安執法權利 與普通市民無異
撰文:林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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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寧便衣保安日前指控顧客盜竊,涉箍頸、扯背囊將顧客拖行回店鋪內,事件引起熱議之餘,亦令人關注保安到底有否「執法權」。有律師表示,法例並無專為保安賦予執法權利,保安工作最多只可引「公民拘捕權」,但所用的武力並非無限制。他又表示、若有市民對他人使用過份武力,有機會會干犯普通襲擊或傷人罪。
律師梁永鏗向《香港01》表示,法例並無專為保安賦予執法權利,即使是保安,其權利亦與普通市民無異,即使目擊罪案而有所行動,亦只可以算是見義勇為,最多只可引「公民拘捕權」即刑事條例第101條規定,「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
梁永鏗又指,即使引用「公民拘捕權」,亦只可使用合情理、合法的武力,而目的單純只為阻止對方,「並非可以襲擊佢(對方)」,即使「掂對方一下」亦有可能干犯普通襲擊,而令對方受傷,更有機會犯傷人罪。
他又坦言,單憑事主的說法判斷,事主當刻並無反抗,保安用箍頸形式將她拖回店鋪,已超出合理範圍。惟梁永鏗強調,今次事件會否涉及普通襲擊或傷人,亦要視乎意圖。
至於民事追討,梁永鏗指,除了兩位保安外,事主亦可考慮向萬寧展開追討,因為兩位涉事保安的行為是代表萬寧,而萬寧有責任管理、訓練其代表,即使萬寧聲稱兩位保安為外判,亦有相關轉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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