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查無應門被收公屋 老翁指妻兒因疫情被困內地 司法覆核勝訴

撰文:劉安琪
出版:更新:

六旬老翁前年與妻兒獲派深水埗白田邨一公屋,惟房委會後來多次隨機上門抽查,均沒有人在單位內,遂向其發出遷出通知書。老翁上訴失敗後入稟申請司法覆核房委會決定,指妻子為照顧患癌兒子和疫情封關留在內地,他則因工作需求未能回單位過夜。法官高浩文頒下判辭指,認為上訴審裁小組未充份考慮老翁已花畢生積蓄裝修單位,及其妻兒未來港的原因,下令房委會須重新考慮收樓決定。

申請人蔡偉立(66歲),是一名麻雀館職員,答辯人為房屋上訴審裁小組及房屋委員會。

申請人蔡偉立就被收公屋單位到高等法院提司法覆核被裁定勝訴。(黃浩謙攝)

蔡於2022年1月起租用公屋

判辭提及,蔡自2022年1月起租用涉案白田邨朗田樓的公屋單位。根據蔡與房委會簽訂的租約,蔡及其妻兒須長期在該單位居住。而蔡的妻兒於2016年取得單程證可來港,但留在內地居住

疫情封關妻返內地照料患癌兒子

兩人原打算在單位裝修後遷入單位,但兒子於2022年8月被診斷患上癌症,在內地接受治癌。同時,當時因疫情而封關,蔡的妻子因此留在內地陪同兒子。至兒子的病情改善,蔡妻才搬入單位。

房署拒接納解釋發遷出令

惟房署調查發現,三人於2023年8月至11月,非長期居於單位。蔡遂向房署解釋,房署突擊探訪時,自己外出工作,同時兒子在內地治病,妻子陪伴在側。惟房署拒接納其解釋,發出遷出通知書。

審裁小組認為蔡家對單位未有急切需要

蔡其後就收樓決定提出上訴,惟上訴審裁小組的3名成員考慮到,蔡案發時聲稱因工作,未能長期居住在涉案單位;蔡的妻兒於2022年初至2023年9月均未曾入境香港,且有內地有住處,認為蔡一家對涉案單位沒有急切需求,終以2比1裁定蔡需交回單位。蔡質疑,上訴審裁小組未充分考慮他們的解釋,要求法庭推翻房委會的收樓決定。

官認為蔡妻內地租屋的解釋可理解

法官高浩文考慮到單位完成時,蔡因工作地點要裝修,被要求在該地過夜,故蔡非付租居住在工作地點。再者,蔡亦確認在工作地點裝修期間,他亦不時回到涉案單位清潔。至於蔡的妻兒,兩人因疫情的外遊限制,及兒子的病情需要而被「困」內地,故內地租屋居住亦是可以理解的。

蔡花大半生積蓄裝修公屋

法官最後提及,他認為若房屋上訴審裁小組能重新考慮,涉案公屋的裝修工程因疫情而延期,蔡花費大半生積蓄為公屋裝修等,或會達至不收樓的決定,故下令審裁小組重新考慮其是否收樓的決定。

案件編號:HCAL 1023/ 2024

hotli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