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住戶拒遷案 官認為居民理據未獲重視 拒讓訴訟繼續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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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坑西邨正進行重建計劃,負責興建與管理的公司,指部份原有住戶拒絕遷出,遂入稟區域法院向67名住戶興訴,惟經一輪調解後,仍有13戶拒絕遷出。負責公司以案件涉重大公眾利益為由,指他們須致力確保重建計劃能順利進行,要求繼續對13業主的訴訟,惟法官宋泳琛今(22日)下判辭拒絕其申請。

宋官在判辭指,居民的理據並非全無可爭辯之處,但似未得到重視,該些業主又多是年邁的基層,這案會影響他們晚年的生活,若現階段准案繼續,或會令這些業主應得不到公平審訊,強調法庭不應因負責公司要從速解決市民大眾的住屋需要,而漠視被告的權益,又稱:「若有任何訴訟方企圖乘財力和資源之優勢,以程序之便快速地針對居民取得判決,以草草了事,法庭有責任加以制止。」

原告為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下稱平屋),被告為13位大坑西邨的居民甄國業、曹綽芝、關偉建、梁亞端、關翠華、黃詠珊、馬媚媚、吳家強、周德榮、黃桂榮、馮德樂、李素嬋及趙慶嬋。

大坑西邨正進行重建計劃。(吳美松攝)
大坑西邨仍有約20戶拒絕遷出。(吳美松攝)
大坑西邨重建在即。(吳美松攝)
大坑西邨屋宇並無升降機。(黃浩謙攝)

重建條件是原有居民須獲妥善安置

判辭指,平屋於2014年建議清拆大坑西邨,以興建資助房屋出售,並承諾興建期間會提供臨時居所予居民,並在重建後提供1300個單位用作重置現有之居民。2020年,政府以必須妥善安置大坑西邨原有居民為先決條件,批准大坑西邨重建項目。

▼8月中 大坑西邨19個單位未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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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屋自訂重置標準惹居民不滿

惟在安排居民遷出及重置的過程中,一直存在著不少爭議。平屋想以租金津貼代替提供臨時住所,認為是合適的做法,又認為他們有權自訂標準,審核那些居民可領取津貼及回遷。

居民指平屋做法違反「妥善安置」的承諾,又拒絕和居民協商,最終得到恩恤處理的個案,只是鳳毛麟角,平屋更自訂「標準」取消不少居民的回遷資格,居民認為他們的決定武斷和兒嬉。

平屋向67戶興訴13戶拒和解

平屋後來對67名不遷出的居民提起訴訟,當中41宗案件已經中止;12宗案件平屋因被告人不參與法律程序取得判決;1宗案件剛完成開案階段;餘下的13宗正是本案的被告。

有大坑西邨居民不滿安排拒絕遷出。(吳美松攝)
大坑西邨申訴組成員不時在邨內開街站。(黃浩謙攝)
大坑西邨申訴組成員不時在邨內開街站。(黃浩謙攝)
大坑西邨申訴組成員不時在邨內開街站。(黃浩謙攝)

官指居民若想作其他程序可先擱置本案

判辭指,法官本月6日就本案展開調解,經過逾10小時的協商,仍未能達成和解。法官遂下達指示,建議居民若有意作如司法覆核的申請,可繼續擱置這案,以免不同法院進行重複訴訟。

平屋想訴訟繼續

平屋之後呈交書面陳詞,要求繼續全部案件,惟法官指,這13案存在大量相同的抗辯理由,若法庭讓各案件「順其自然」地進行,再加上不同的非正審申請,只會導致重複程序,延長訴訟時間,及增加訟費。

官指居民理據合理並有可爭辯之處

法官稱,居民會否展開司法覆核,很大程度會視乎他們能否得到法援。若他們不作覆核申請,案件或須移交高院處理。法官又稱,他有閱讀居民的狀書,發現他們提供的抗辯理由,有大量文件證據支持,認為他們的理據,明顯是合理地可爭辯的。

不能因要速解決住屋需要而漠視被告權益

對於平屋指案件涉重大的公眾利益,他們須致力確保重建計劃能順利進行。法官指,法庭不應因平屋稱要:從速解決市民大眾的住屋需要,而漠視被告的權益,此案的被告也是市民大眾,他們的權利須被合理維護。

這案關乎13名年邁基層被告的晚年生活

在公平公正問題方面,法官注意到大部份被告均是年紀老邁、教育水平不高的基層人士,本案爭議源於他們或喪失家園,關乎他們晚年的生活。雖然在聆訊後誰勝誰負仍是未知之數,但任何人也應該得到公平審訊的機會。法官又稱:「若有任何訴訟方企圖乘財力和資源之優勢,以程序之便快速地針對居民取得判決,以草草了事,法庭有責任加以制止。」

認為居民理據未得到重視

法官最終撤銷平屋的申請,並稱他留意到居民的理據,沒有得到應得的重視,寄語稱:「唯望各方不要以財富、權勢和學歷去判定和輕視别人。應超越階級,體現人性平等。」

案件編號:DCCJ 5505、5507、5509、5511、5514-5546、5580、5613- 5614/2023 及 DCCJ 39、42、2496/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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