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坑西邨2租戶被指拒遷出 重建商求退28萬賠償 兼不獲編配單位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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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進行重建工程的石峽尾大坑西邨,有兩租戶被指未依約遷出,遭負責興建工程的公司興訴,指兩戶主收取部份賠償後未有依期交回單位,該公司因而入稟區域法院,要求法庭頒令兩戶主遷出,並要他們交還已收的賠償金合共約28.1萬元,並稱待重建工程完成後,將不會為兩住戶重新編配單位。

原告香港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平民屋宇),兩名被告分別為李佩芳及李秀玲。

原告平民屋宇有限公司入稟區域法院要求兩租戶遷出。

兩被告於去年8月達成退租協議

入稟狀指,李佩芳和李秀玲均為大坑西新邨的租戶,兩人分別居於民興樓及民利樓。原告去年8月23日與李佩芳達成退租協議,李佩芳須在今年2月22日或之前遷出單位;另與李秀玲於去年8月25日達成協議,李秀玲需於今年2月24日或之前遷出。

兩被告各已收取逾十萬元賠償

原告指,根據二人所簽定的退租協議,兩人均需在協議所定限期日或以前遷出,李佩芳可獲賠償83.8萬,她已收取16.7萬元;李秀玲則可獲賠償57萬元,李秀玲亦已收取11.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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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於今年二月發信給2人,提醒她們要交還單位,之後亦多次發信再提出要求,但她們仍未有遷出。

將不依照協議重新編配單位

原告因而要求法庭下令兩人交還單位,並要她們把已收的16.7萬及11.4萬元交還,又要他們支付終止租約至今的租值補償金。此外,由於兩人違反協議,大坑西新邨重建工程完成後,原告將不會依照退租協議為2人重新編配單位。

案件編號:DCCJ 1749、1750/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