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仁心兄妹等4人被指佔用華懋物業案敗訴 需交還摩星嶺單位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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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華懋集團主席龔如心的弟妹龔仁心、龔因心、龔中心,於2019年8月被華懋終止僱傭合約後,涉未有遷出作為僱員福利的摩星嶺道華亭閣單位,華懋因此入稟要求收樓。案件經審訊後,法官今(5日)頒判辭,裁定華懋勝訴,龔仁心等人需交還單位,並需支付佔用期間的租金及支付原告訟費。
原告為華懋代理有限公司,分3案控告龔仁心及其妻子劉元春、龔因心及龔中心。原告指,以租客身份向業主安居有限公司租用摩星嶺道華亭閣多個單位,自2012年8月起,4名被告因享有僱員福利而入住華亭閣3個單位連車位,如離職則需交還單位及車位。而原告於2019年8月終止龔仁心、龔因心、龔中心的僱傭合約,而他們需於2019年11月遷出單位。
龔仁心在審訊時則稱,他們居於涉案單位是龔如心生前的安排,並可住至不願居住為止,並非作為公司員工宿舍讓他們入住。
原告有文件證明單位只是員工宿舍
法官陳美蘭在判辭指,龔等人未能證明原告繼承此承諾,如華懋集團中未有人知悉龔如心曾向其弟妹作出此承諾。相反,文件證顯示,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單位只是員工宿舍。此外,龔仁心和龔因心曾於2019年4月出席華懋集團的會議,當中有一份獲安排員工宿舍的名單,名單中正包括龔仁心等人。
龔如心若有承認亦不產生法律責任
法官又指龔如心作出相關承諾不會產生法律責任,弟妹預期龔如心出於道德責任,才履行承諾。若龔如心違反承諾,預料弟妹也不會因此採取法律行動。
原告不會答應無限期提供單位
此外,法官指相關承諾用字含糊,未有列明向提供單位的面積和質素。若龔仁心等人是可住至不願居住為止,即原告需無限期向他們提供單位。法官不認為原告有意承擔此艱巨的責任。
須支付佔用期間租金及訟費
法官因此裁定原告勝訴,頒令龔仁心等人需交還單位。原告亦向他們追討佔用單位期間的市值月租6.1萬元,龔仁心等4人需支付該費用及原告的訟費。
案件編號:HCA 2022,2024-2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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