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漢強姦前妻囚七年 迫事主房內小便 官斥屬羞辱須加刑 

撰文:伍凱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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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精神分裂的無業漢,強行入房強姦前妻案,無業漢早前被裁定一項強姦罪成,案件今(12日)於高等法院判刑。法官邵德煒稱,本案屬嚴重強姦,被告在強姦後仍將前妻禁錮在房內數小時,更迫她用尿兜小便羞辱她,對受害人造成持續的創傷,屬加刑因素,又強調一名男子強姦前妻,不會因二人關係密切而減低刑責,遂判被告入獄7年。

無業被告在高等法院否認強姦前妻。(資料圖片)

現年51歲無業男被告,被指於去年11月9和10日在觀塘一個單位內,強姦54歲前妻。

官指被告未能認清自己病情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扣留期間接受持續治療,服藥後情況漸趨穩定。事實上被告患病多年,起初食藥,之後自行停藥,顯示他未能認清自己的病情。若他被判監,懲教處會安排他接受適當的治療。

兒子代求情不能減輕被告罪責

法官引述審訊中兒子為父親的求情說話,兒子稱即使父親被判無罪或輕判,相信身為受害人的母親會明白。

惟法官認為這番求情說話不能減輕被告的罪責,又指本案嚴重,加刑因素在於被告強姦事主後,仍將事主禁錮在睡房3個多小時,事主要求去廁所,他反而強迫她用膠兜小便,是羞辱她的行為。事主被強姦前曾大聲呼救,但被告反而用被子摀嘴,恐嚇要與她同歸於盡,這亦是另一項加刑因素。

熟悉受害人不能減輕刑責

法官明言本案屬嚴重的強姦,對事主造成侮辱和持續的創傷,即使考慮到被告的病情,判監仍不可避免,判被告監禁7年。

辯方大狀求情時曾說,被告不會對社會大眾構成威脅,而他亦不再與事主同住,重犯機會低。但法官表明對社會大眾構成威脅是一項加刑因素,而非減刑考慮,而且一個男人強姦前妻,罪責不會因為他熟悉受害人而減輕,不接納辯方陳詞。

離婚未賣樓共處一屋

案情指,被告與事主2015年已離婚,但因未有賣樓分產,二人共處一屋但分房睡。案發當晚,被告闖入事主睡房,推她上床,一邊按其肩不讓她離開,一邊脫去她的衣服。即使事主明言自己來月經,不想性交,被告沒有理會,事主便大叫:「阿仔快啲報警。」但鄰房的兒子聲稱載耳筒聽音樂,沒有行動。事主亦在這情況下,遭被告掩嘴強暴,被告並稱:「我都唔會畀你嗌,我點樣都唔會畀你出去直至聽朝7點。」

被姦後遭禁錮房間迫在房內小便

被告在房內扯去事主衣物,更在事主掙扎時拿被蓋住其口,又稱要焗死她同歸於盡。被告其後摸事主下體和用口咬其乳頭,雙方不斷掙扎,事主最終沒有力氣反抗,而讓被告強姦。事後事主要求去廁所小便,但被告堅拒讓她離開,她最後被迫在膠箱內小便。

事主翌日藉詞為被告找工作,要外出打電話給親友,乘機離開住所,最後由女婿陪同報警。

案件編號:HCCC 113/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