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傭代租球場取酬 僱主同被捕 中介:不能擔任家務以外工作

撰文:江麗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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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文署早前聯同入境處及警務處打擊「炒場」活動及其他違法行為,在維園拘捕三名涉嫌參與炒場的人士,當中一人為外傭,涉嫌轉售租訂的網球場地以賺取報酬、違反其逗留條件。據入境處指,涉案外傭為其僱主預訂場地供教波賺錢,其後收取30元報酬,由於涉及僱主的工作,故被視為並非家務職責,並違反其逗留條件。

事實上,在現行政策下,聘請外傭標準僱傭合約列明,外傭只可為僱主料理家務,惟家務職責範疇廣闊,有外傭中介表明,外傭代僱主送飯到學校給僱主的子女、幫僱主一家人買戲飛、到銀行入支票等,這些應該可以接受。

有另一業界則指出,當局指涉「炒場」被捕的外傭違反其逗留條件,關鍵在於該外傭每次代僱主預訂場地後會獲得30元,由於其僱主是在該場地教波賺錢,明顯有利益衝突,情況如同「賺到錢分啲畀佢(外傭)」,也令外傭代預訂場地的舉動不屬於為僱主處理家庭雜務,而變成一種兼職工作。

(資料圖片)

▼標準僱傭合約▼

在現行政策下,聘請外傭標準僱傭合約第4(a)條列明外傭只可為僱主料理家務,第3條則指明外傭須於合約上訂明的僱主住址工作及居住。

然而,家務的範圍廣泛,據附於標準僱傭合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主要家務職責包括家庭雜務、煮食、照料家中年老人士、褓姆、照顧小孩等。

據附於標準僱傭合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主要家務職責包括家庭雜務、煮食、照料家中年老人士、褓姆、照顧小孩等。(標準僱傭合約截圖)

張結民:僱主教波外傭有錢分 變成兼職

香港僱傭公會主席陳東風表示,家務職責範疇廣闊,雖然合約列明外傭要在登記住址工作,但有時他們要僱主處理一些家庭雜務,也會有需要離開登記住址,例如送飯到學校、或特定地點給僱主的家人、幫僱主買戲飛、到銀行入支票等。他認為「幫僱主做私事」是可以接受,也是現時慣常做法。

針對涉「炒場」被捕的外傭,香港僱傭代理協會主席張結民指,當中關鍵在於該外傭每次代僱主預訂場地後,會獲得30元,由於其僱主是在該場地教波賺錢,明顯有利益衝突,情況如同「賺到錢分啲畀佢(外傭)」,也令外傭代預訂場地的舉動不屬於家庭雜務,而變成一種兼職工作,「每次有收錢一定唔得㗎喇。」

在聘請外傭標準僱傭合約中的第4(b)條也有列明,外傭不得受僱於任何其他人士擔任任何其他職務。而上文提到的第4(a)條及第4(b)條均為外傭逗留條件的一部分,如違反兩項條文,可導致該傭工及/或其教唆者被刑事檢控。

家庭雜務不涉額外酬勞應問題不大

張結民續指,外傭為僱主處理家庭雜務,期間未有獲得額外酬勞,問題則不大,例如今次事件,若然僱主並非在場地教波,而是一家人打波,外傭行為是否違規則仍有討論空間。

但他也提醒,僱主要注意在請外傭幫忙處理家庭雜務時,當中會否涉及利益衝突,譬如請外傭幫忙到銀行入支票,如該支票是僱主開設的公司發出的公司票也會有問題,相反如果是個人支票,偶爾請外傭協助則問題不大。

香港僱傭代理協會主席張結民指,外傭只能為僱主處理家務。(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