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喉工程公司董事拖欠強積金被囚21天 成首宗僱主入獄個案

撰文: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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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水喉工程公司董事因拖欠強積金,今(10日)於觀塘法院被判監21日,為強積金制度實施接近17年以來,首宗因拖欠強積金而被判監禁的個案。該公司早前亦已被罰款20,000元。

被告羅忠樂因拖欠強積金,在觀塘法院被判入獄21天。(資料圖片)

被告羅忠樂,被控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43B(3A)及44(3)條,即「經公司的高級人員的同意或緃容,或可歸咎於該人員的疏忽,而沒有向管理局支付任何根據法院的命令須支付的款項」罪。

控罪指,被告沒有遵從法院在2015年12月23日及2016年2月16日所作出的判令,向積金局支付拖欠其僱員的強積金及附加費。他早前承認兩項傳票控罪,今被判監21日。

拖欠強積金最高罰款45萬及判監4年

積金局提醒僱主,拖欠強積金供款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罰款450,000元及監禁四年。此外,如僱主在沒有合理辯解下,未有按照民事法庭作出的判令,在指定日期內向積金局支付欠款或供款附加費,亦屬違法,最高可被罰款350,000元及監禁三年。法庭更可就僱主沒有按照判令繳交欠款的日子,向僱主判處每日500元罰款。

涉案公司拖欠強積金及附加費38萬元

積金局又指,局方先後在2015年及2016年入稟法庭,向該公司追討拖欠的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合共約380,000元。法庭命令該公司支付有關欠款及附加費。但該公司隨後只繳付部分欠款,積金局遂於今年4月就個案提出檢控。截至6月,被告認罪的當日,該公司仍然拖欠約204,000元的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到7月初才繳交餘下拖欠的強積金供款及附加費 。

上年度共有337宗傳票被裁定罪成

據資料顯示,在2016至17年度,積金局就涉嫌違反強積金條例的僱主及公司董事或管理人員一共申請發出433張傳票,當中拖欠供款個案佔371宗、沒有安排僱員參加強積金計劃佔47宗、沒有遵守法院命令佔15宗;其中337宗已被裁定罪成。

案件編號﹕KTS8330-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