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全包價搬屋收費相差逾1.3倍 貨量高於報價有75%公司加錢
消費者委員會今日(15日)發布最新一期《選擇》月刊,就市面上的搬屋公司作調查,發現搬屋公司普遍以「全包價」方式收費,惟各公司對此的定義各不同,以兩人家庭個案為例,收費可相差逾1.3倍,若搬屋當日需搬運的物品數超出預計,則僅有3間會按原定收費,其餘75%需按情況加收費用。
至於「按件收費」的搬屋公司,個別物品每件的收費相差可逾7倍;另有「按車收費」模式的搬屋公司,以半車計則收費亦可相差逾1倍。
消委會在今年上半年就本地搬屋服務收獲7宗投訴,較上年同期的11宗多4宗;而在2021年至2023年,就分別接獲23、12及16宗投訴個案。
逾100間公司拒絕參與調查 消委會:透明度不足情況未改善
消委會在今年5月至6月期間,向126間提供本地家居搬運服務的公司發出問卷,於截稿前共收集到20間公司回覆,另外逾100間公司均拒絕參與調查或沒有回覆問卷,回覆率僅約16%,較2019年進行的調查所獲約19%的回覆率更低,消委會指反映行業資訊透明度不足的情況未有改善。
是次20間公司主要以3種方式收費,分別是按每件需要搬運傢俬、電器和紙箱等逐一計價的「按件收費」;以車程、需動用車輛數量或物品佔車輛空間方式計價的「按車收費」;及按包括物品數量、拆裝工夫、人手和所需時間等定出一個價錢的「全包價」。
「全包價」收費4800元至1.1萬元 相差逾1.3倍
接受調查的搬運公司中有16間以「全包價」收費,當中12間更僅採用此收費方式。消委會預設兩個例子,向20間搬運公司索取報價,惟調查發現,以2人家庭於平日由鯉魚門村屋搬往將軍澳一屋苑,合共搬運22件傢俬電器、8個紙箱和10個膠箱,報價由4,800元至11,200元,相差逾1.3倍;若以一個5人家庭於周末由北角搬遷往美孚,搬運40件傢俬電器、20個紙箱、15個膠箱、2個紅白藍袋和2個旅行袋,「全包價」報價則介乎6,800元至12,000元,相差約7成半。
調查指出,消費者在索取報價時一般未收拾好所有物品,僅靠搬運公司職員憑經驗作出評估再報價,若在搬屋當日需搬運的物品數量超出報價時預計數量,僅3間表示仍會按原定的「全包價」收費,另外12間則會加收費用;當中有4間有明確收費標準,會根據實際物品超出報價比例,收取相應額外費用;另有6間則只籠統表示會加收費用,並無說明具體金額;有3間稱若多出大量雜物或傢俬,才會額外收費,如屬小量則不會額外收費。
「小量」或「大量」 消費者與搬屋公司各執一詞
消委會表示,消費者對「小量」與「大量」的看法與搬屋公司的一貫做法可能存在差異,難以預計搬運公司最終加收多少費用,隨時影響搬屋的時間甚或引起爭拗,故建議在雙方同意下,搬運公司應盡可能派職員上門視察實際情況才報價,可避免因消費者自行申報時低估需搬運物品的數量,導致最終收費與報價出現差距。雙方亦應先訂明實際搬屋物品數量與預期有落差時的處理方法,並將之列入合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按件收費」價格相差最多逾7倍
「按件收費」方面,消委會指,6間提供「按件收費」的公司中,「組合櫃」收費最為懸殊。當中有公司每件收取70元至220元,另一公司則需500元至1,800元,相差最多逾7倍。另外,以「小型貨物」為例,收費最低一間每件為6元至12元,最高一間則需40元至80元,表面上相距約6倍,惟收費較高的公司已包括紙箱費用,較便宜的一間則收取每個紙箱15元,因此,若連紙箱費用計算在內,收費則增至21元至27元,另外亦會徵收周末及假日附加費200元,及每層樓梯需加收總額的30%。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格價時應特別留意,小心估算最終費用。
「按車收費」由2000坖至4800元 相差1倍
另外,4間公司提供「按車收費」服務中,以運載半車5.5噸貨車物品為例,收費可由最低2,000元至最高4,800元,相差逾1倍。
消委會表示,5 間提供多於一種收費方式的公司中,有4間表示消費者可自由選擇採用哪一種服務,搬運公司會按經驗提供建議。以鯉魚門搬往將軍澳的模擬例子為例,最低報價為「按件收費」,需3,242元,而最高為「全包價」,需11,200元,兩者相差近2.5 倍。消委會建議,消費者宜貨比三家,亦需清楚了解是否涉及其他附加費,並在合約上清楚列明,以保障自身權益。
半數受訪公司無制訂私隱政策
消委會也提到,20間搬屋公司中有一半並無制訂私隱政策,惟消費者使用搬屋服務時,或需要提供詳細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電話及住址等,當中可能記錄了自身或家庭成員容貌等個人資料。當中更有一間公司表示會保存相片、影片長達 10 年。消委會認為,搬屋公司有責任採取切實可行措施保存及保障相關資料不會被外洩或盜用,並在完成相關用途後及時妥善刪除。
私隱署將主動聯絡有關公司
私隱專員公署回應調查報告指,留意到事件並已立即就事件展開循規審查,包括會主動聯絡相關公司跟進事件。
私隱公署表示,一般而言,《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保障資料第5原則訂明,資料使用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任何人都能確定其在個人資料方面的政策及實務,以及獲告知資料使用者所持有的個人資料的種類和使用目的。在個人資料保留期間方面,保障資料第 2 原則規定,資料使用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保個人資料的保存時間不超過達致原來收集資料的目的實際所需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