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濫用公屋|6人虛報資產被揭擁私樓 判監獲緩刑 單位遭收回

撰文:鄧宇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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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名公屋居民於5宗檢控案件中,因在申請公屋和申報入息和資產時,沒有申報香港住宅物業,同被判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或一萬元。房屋署已收回兩個單位,一個公屋單位亦將於7月內由所涉居民交回,亦向另兩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6名公屋居民於5宗檢控案件中,因在申請公屋和申報入息和資產時,沒有申報香港住宅物業,同被判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或一萬元。(資料圖片)

6名公屋居民於5宗檢控案件中,因在申請公屋和申報入息和資產時,沒有申報香港住宅物業,同被判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或一萬元。個案詳情如下:

三名安泰邨公屋居民調查揭發擁有住宅物業

首三個個案均為居住於安泰邨的公屋居民,在2018年填寫「入住公共房屋聲明」時,申報由公屋申請登記日期至入住公屋時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案發時該三名公屋居民分別分權擁有一個位於大角咀、全權擁有啟德以及分權擁有港島東區的住宅物業。

以上三名公屋居民因違反《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並於6月24日在官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各被告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或一萬元。房屋署早前已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亦將向另一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而另一個公屋單位亦將於7月內由所涉居民交回。

首三個個案均為居住於安泰邨的公屋居民,在2018年填寫「入住公共房屋聲明」時,申報由公屋申請登記日期至入住公屋時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馮國良攝)

秀茂坪南邨、廣田邨公屋居民調查揭發擁有住宅物業

個案四為兩名居住於秀茂坪南邨的公屋居民,在2022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該兩名公屋居民案發時聯權擁有一個位於土瓜灣的住宅物業。

個案五為一名居住於廣田邨的公屋居民,在2023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時,申報並無擁有香港住宅物業。其後調查揭發,該名公屋居民案發時全權擁有一個位於牛頭角的住宅物業。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公屋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住戶在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應先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以填寫相關資料。(資料圖片)

以上公屋居民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違反《房屋條例》第27(a)條而被檢控,並於6月24日在官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裁判官考慮到案情的嚴重性,判各被告監禁14天,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或一萬元。房屋署早前已收回其中一個公屋單位,亦將向另一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

房屋署發言人提醒,公屋住戶,必須準確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住戶在向香港房屋委員會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時,應先仔細閱讀入息及資產申報表的內容及填表須知,並按指定的方法計算其收入及資產以填寫相關資料。否則,住戶便可能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而觸犯《房屋條例》第26(1)(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或因拒絕或忽略提供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觸犯第27(a)條,如罪名成立,可判最高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個月。房屋署亦會向住戶追回因資料不正確而少付的租金,甚至收回他們現居的公屋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