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警長涉會所內偷書券USB 官不信會在閉路電視下犯案 上訴得直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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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長涉於2019年在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內,偷去兩支警察紀念品USB手指,及共值2400元的28張商務印書館書券,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偷竊罪成,遭判囚8個月。她早前就定罪和判刑上訴,暫委法官郭啟安今(18日)頒布判辭指,認為女警長沒有可能會冒著失去工作、長俸,及前途盡毀之風險,在閉路電視的監察下作出偷竊行為。認為未能排除女警長在會長要求下,協助派發書卷,及誤以為USB是可取走的紀念品,指原審裁判官未充分考慮分析上述證供,裁定上訴得直,定罪撤銷,刑罰擱置。

被指在少年警訊會所內犯案

上訴人陳惠嫻,被控於 2019 年 12 月 21 日,在上水圍大埔區少年警訊會所的閱讀室和電腦室內,偷竊 2 支警察紀念品 USB;20 張 100 元商務印書館書券;8 張 50 元商務印書館書券,上述物品為女警長吳詠璇及男子羅逸俊的財產。庭上透露,女警現時停薪留職。

女警長陳慧嫻否認在少年警訊會所內偷竊。(劉安琪攝)

不信陳會做出必然被揭發的偷竊行為

郭官在判辭指,原審裁判官評估案中證據時,沒有充份考慮和評估控方案情的「箇中不可能之處」,認為任何一名合理的人士,不可能會相信身為前任大埔區少年警訊聯絡主任的陳,會在會所設置閉路電視的監察下,擅自取走屬於他人的物品,並期望不被揭發或能夠瞞天過海。在一般情況下,陳沒有可能會冒著失去工作、長俸及前途盡毀之險,作出完全沒有把握和必然被揭發的偷竊行為。

榮譽會長曾說紀念品放喺度可以隨便攞

郭官又指出,大埔警區的少年警訊名譽會長的證供,曾提出直接有利陳的說法,如他聲稱案發當日曾吩咐陳稍後有空便幫手派書券和禮物給小朋友。針對涉案紀念品,會長亦曾說:「放得喺度,都可以隨便攞。」也見過有人在辦公室或電腦房取走紀念品。

拿書券或想協助派給小朋友

基於以上分析,郭官認為不能完全排除陳當日,只在會長的要求下協助向小朋友派發書券,及將涉案USB記憶棒視為可拿走的紀念品。惟原審裁判官處理案中對陳有利證供的方法有問題,未充分考慮上述證供,認為其定罪不穩,裁定陳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案件編號:HCMA 39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