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卓廷披露受查人士案得直脫罪 終院7.8處律政司上訴許可申請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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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在3個記者會上,披露721當晚帶隊進入南邊圍村調查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調查,被裁定3項披露受查人身份罪成,高院法官游德康早前裁定他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終極上訴,游官其後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據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現排期於7月8日,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處理上訴許可申請。

被告林卓廷被控於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涉及《防止賄賂條例》的罪行正在進行,而向公眾披露受查人游乃強之身份。他原審時被裁定罪成,遭判囚4個月,上訴得直後,定罪及判刑均被撤銷。

游官早前在判辭指,在甚麼情況下披露甚麼資訊會導致負上刑責,對日後被廉政公署調查人士甚至傳媒均有影響。游官同意律政司一方指,對法例的解讀有可爭議之處,該法律爭議亦涉廣泛重要性,因此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

案件編號:FAMC9/2024